前夫主张婚前个人财产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0:17前夫建议婚前个人产业被驳回
因不实行离婚协议中的责任,五年后前夫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来,四方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产业胶葛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尹某实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产业处理约好的内容,即本市四方区一处房子的购房款84153元由尹某与李某离婚时的住宅补贴79560元及出让原福利房所得款14062元进行付出,余款9469元归李某一切。
据了解,尹某与李某同为一所大学教师,2003年6月两边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好坐落本市四方区一套住宅归女方李某一切,购房款由两边其时的住宅补贴和另一套福利房出让后所得款清付。如有结余,其款归李某一切。两人还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婚后无外债,无产业胶葛”。因上述两处房子都是尹某和李某地点作业单位的房产,依照校园房改作业的组织和发展,房改清缴作业直到上一年才得以进行,但清缴时尹某却回绝实行离婚协议。为此,李某将前夫告上法庭。经查,尹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坐落四方区的住宅购房款为84153元,出让原福利房得款为14062元。离婚时,李某与尹某名下的住宅补贴总额为79560元。
庭审中,李某要求前夫将住宅补贴79560元以及出让原福利房所得款14062元合计93622元一次性具结四方区住宅的购房款84153元,余额9469元判归她一切。而尹某则辩称,依据新婚姻法规则,婚前的产业归于个人一切,协议中的住宅补贴中有9145元是他婚前个人产业,不应当一并处理。其他的赞同协议内容,依照协议处理。另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名下存折有9556元,在离婚时存折在李某处,其时离婚时约好个人存款归个人一切,但被对方拿走了,一向没有给他,现他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为,两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该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应按约实行。关于尹某建议住宅补贴中有9145元是其婚前个人产业的说法,法院以为,该离婚协议中表述的“两边的住宅补贴”,应理解为离婚时两边住宅补贴账户上的资金,包含婚前、婚后,故对尹某的该建议,法院不予支撑。关于尹某以为两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名下有存款9556元,要求一并处理的定见,法院以为,离婚时,尹某与李某就离婚及产业切割达到协议,该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无产业胶葛”,既反映两边处理产业的合意,又标明该合意已实践实行,且未发现此协议存在诈骗、钳制等状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令约束力,故对该定见,法院不予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