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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该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4:07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子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决转为一般程序。对此,曩昔的司法解释中曾有明确规定,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写入法令,有利于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完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转化准则。新民事诉讼法着重转为一般程序应当以“裁决”方法作出。司法解释则要求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要求运用裁决),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核算,并要及时告诉两边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是当事人改动或添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二是因当事人依法请求法院调取依据、请求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子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三是无法直接或许留置送达应诉告诉书,需公告送达;
四是尽管案子较为简略,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子,或许影响很多相同或相似案子审理;
五是案子较为简略,但关系到根本的出产日子,或许引发群体性事情。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贰言,法院以为贰言建立的,应当将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诉两边当事人。 转入一般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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