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和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0:45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作为方案经济体制下的用工方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一切制企业临时工办理规则》中,清晰“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出产岗位,签定、在用人单位运用期限不超越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上、享有的劳作保证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施行的办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作法》开端施行后,全面树立经过缔结劳作合同来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合同准则,“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方式现已不存在。
劳作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清晰指出:“《劳作法》施行后,一切用人单位与员工施行劳作合同准则,各类员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相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整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告《全民一切制企业临时工办理暂行规则》失效,理由是“调整目标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终年性作业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缔结劳作合同,参与各种稳妥。在临时性作业岗位的用工,能够缔结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的劳作合同,也可缔结短期劳作合同。因而曩昔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现已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并依法为其树立各种社会稳妥,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能够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一切劳作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办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作业过程中因工挂彩,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破例。临时工也归于劳作法律法规的维护规模,在作业中受伤理应享用待遇。依据《工伤稳妥条例》,用人单位除在罢工留薪期内按月付出原薪酬外,还应该付出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