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9:07
            	            		 发布部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依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议对《江西省股份协作企业法令》作如下批改: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改为:“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的,应当在主管部分的指导下,组成有财物一切者代表参与的清产核资组,整理、承认原有企业的债款、债款,核实企业悉数财物,托付有资历的财物评价组织进行评价。企业产业涉及到国有财物的,有必要由国有财物管理部分进行核准。”二、删去第四十条。三、第五十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批改为:“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另立账户存储的,由财政部分或许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四、第五十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批改为:“企业在进行清算时,藏匿产业,或许私行处置企业财物牟取违法收入的,由财政部分或许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职责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五、添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违背国家有关财政管帐制度,在法定的管帐账册以外另立管帐账册,对财物负债表或许产业清单作虚伪记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的有关规则进行处分。”此外,依据本决议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批改,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股份协作企业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批改,从头发布。江西省股份协作企业法令(批改)(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依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江西省股份协作企业法令〉的决议》批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鼓舞、引导和标准股份协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的股份协作企业,是指以协作制为根底,参照股份制准则,实施劳作协作和本钱协作相结合,产业按股份一切,依法树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树立股份协作企业应当遵从下列准则:(一)劳作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相等,同股同利,利益同享,危险共担;(二)实施联合劳作,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四)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股份协作企业以其悉数财物为限对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投资者以其入股财物对企业承当有限职责。    第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干与。企业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和国家财政、管帐制度,承受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 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规章展开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树立工会,展开工会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展开活动供给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法令适用于实施股份协作制改组的乡镇和村庄集体企业、协作企业和新组成的股份协作企业。第二章 企业树立    第九条 股份协作企业可采纳原有企业改组或许新组成两种方法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