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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3:05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条件是:明知是毒品却依然进行不合法出售、贩卖。因为鸦片、海洛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发生依靠性。因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获取暴利,咱们知道私自贩卖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也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吗?下面咱们一同来看一个相关事例吧!
贩卖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某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在恩平市开设个别药店。从本年8月初开端,他居然在其开设的药店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据《江门日报》报导,8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关某向别人购回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和地西泮注射液一批,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药店内把这些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人员捕获。公安人员从关某店内和库房中搜获沙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50粒和地西泮注射液3113支。经判定,上述两种药品别离含有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成份。近来,恩平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关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角度《刑法》第357条规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丁丙诺啡属国家规则控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地西泮属国家规则控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接连运用会使人发生依靠,形成瘾癖。依据国家对精神药品办理的有关规则: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运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运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检。
被告人关某违背国家相关办理法规,明知丁丙诺啡和地西泮是国家规则控制的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而不合法出售给吸毒人员啃咬,其行为冒犯《刑法》第347条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接连运用丁丙诺啡会使人发生依靠性,形成瘾癖,并且一旦成瘾,比海洛因还难改掉,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而,应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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