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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镜威公司受让债权后诉债务人粱金福偿还代为偿还的鱼船抵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1:56
【案情】原告:[香港] 镜威公司。居处香港九龙上海街456号。被告:梁金福,香港居民。居处香港华富村华翠楼。1988年4月23日和1989年1月23日,被告梁金福以其所属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渔船作为典当,别离向澳洲信誉财政(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财政公司)告贷HK$l10万元和HK$170万元。其间,以兴发1号渔船作为典当告贷HK$110万元,约好60个月还清,每月还HK$28417元,年利率按11%核算,从1988年5月23日起付出;以兴发2号渔船作典当的告贷HK$170万元,还款期限亦是60个月,每月还HK$45333元,年利率按12%核算,从1989年2月23日起付出。此外,梁金福与财政公司还于1990年1月24日签订了一份租购船只设备协议,即以租借方法向财政公司购买捕鱼设备一套,价值Hk$407988元,从1990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付出HK$11333元,36个月付清,最终再付$20元,即获得该设备的一切权。上述协议均约好,合同争议适用香港法令处理。三笔告贷的担保人均为梁树基和镜威公司。梁金福以兴发1号和兴发2号渔船所设定的典当,挂号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只挂号机关,典当权人为财政公司。这今后,因被告梁金福未能按典当告贷协议清偿财政公司告贷,经财政公司的恳求,香港最高法院别离于1993年9月29日和10月13日作出结案号为(1993)NOA5995、(1993)NOAJ170、(1993)NOAJ171三份判定,判令该案榜首被告梁金福及其告贷担保人即第二被告梁树基偿付该案原告财政公司金钱合计HK$1933163.26元及利息,被告梁金福对此无异议。因为被告梁金福未实行香港法院判定并外出作业不归香港,致使财政公司债款无法完成。财政公司为完成自己的债款,即于1995年11月21日与本案原告镜威公司签订了一份典当债款出售协议和实行该协议的典当债款转让书。该协议约好:财政公司将其在协议附件1中所列的一切没有归还的典当债款合计HK$9011666元转让给镜威公司,其间包含梁金福以兴发1号及兴发2号作典当的欠款HK$1292997元及租购捕鱼设备一套的欠款HK$113330元,合计HK$1406326元;镜威公司为此付出给财政公司HK$280万元,分15个月付出,1995年10月20日榜首期付出HK$186676元,今后14个月每月20日付出HK$186666元。协议还约好,香港法令为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令。至1996年12月18日,镜威公司依约将上述金钱付出结束,同月21日,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政公司出具的典当债款转让告诉。为了完成其债款,财政公司及原告镜威公司屡次派人到内地查询梁金福行迹及追索债款。1996年11月6日,依据镜威公司的恳求,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渔船扣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港。这今后,镜威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作为被告梁金福的担保人,代梁金福实行了还款责任,财政公司即将其债款和对上述两条渔船及设备的典当权益转让给了我公司,所以,我公司关于梁金福享有代位追偿权。恳求判令梁金福向其归还受让的欠款HK$1933163.26元及利息HK$2217475.48元和其追讨该笔欠款的费用HK$255198.60元。 梁金福答辩称:其对与财政公司的HK$310万元的告贷合同已部分还本付息,尚欠HK$1406327元,香港法院亦就此作出判定。因为其经营不善,无力归还上述债款及实行香港法院的判定。但其未欠原告债款,原告称其已替被告实行还款责任缺少现实依据,原告与财政公司的典当转让合同亦缺少满足依据证明,应属无效。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海口海事法院以为:本案系属涉港渔船典当债款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则,关于当事人因典当告贷合同所典当之兴发1号、兴发2号渔船现已本院扣押于三亚港,故本院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本案原、被告两边在法院审理期间均未供给香港相关法令,故应视为当事人没有挑选处理争议所应适用的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挑选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令"的规则,本案应适用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民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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