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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1:47
《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当事人请求裁定的时效为“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超越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不然裁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开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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