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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3:35
依据《商标法》的规则,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有:
注册商标未运用抗辩和合法来历抗辩两种。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恳求补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运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供给此前三年内实际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运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到其他丢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所以,在被控侵权人提出未运用注册商标的抗辩时,假如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有实际运用,并且也不能证明自己因该侵权行为遭受其他丢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商标法》中明确规则的“吊销三年不运用商标”的程序,意在防止商标资源的糟蹋,以三年不运用作为抗辩事由契合立法精力。在抗辩建立的情况下,侵权人非但不必承当补偿职责,如有必要还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吊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阐明供给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沈春湘指出,关于那些可以证明自己产品合法来历的出售商,他们不必承当补偿职责,但仍是应该承当中止侵权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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