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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4:48
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则,顾客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许服务的权力;顾客在承受服务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买卖行为。现实生活中,商家以免费赠送、服务等为钓饵,对轻信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进店后,又在未奉告其收费的情况下,对顾客进行强制买卖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诈骗顾客行为处分方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诈骗顾客行为:
(一)出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
(二)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出售的产品份量缺乏的;
(三)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欺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
(五)以虚伪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实在称号和符号出售产品的;
(七)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出售诱导的;
(八)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
(九)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群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的;
(十)骗得顾客预付款的;
(十一)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条件供给产品的;
(十二)以虚伪的“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段诈骗顾客的行为。
顾客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顾客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许服务的权力。顾客有权自主选择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产品种类或许服务方法,自主决议购买或许不购买任何一种产品、承受或许不承受任何一项服务。顾客在自主选择产品或许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辨别和选择。
第十条 顾客享有公平买卖的权力。顾客在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买卖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买卖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顾客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实在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经营者对顾客就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问询,应当作出实在、清晰的答复。商铺供给产品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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