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2:44实践中,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不只越来越多并且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杂乱、越来越多样,某些行为现已突破了信件、大字报、小字报、电话等传统的形式,而选用手机短信、网上传达等办法危害声誉权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一侵权行为在法令上的确定也越来越难。
所谓声誉,从法令上说其实便是一种社会点评,是大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才华、威望、诺言和形象等各方面的归纳点评。声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本身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取得社会公平点评的权力。对一个公民来讲,他的社会点评怎么联系到他在社会中的生计条件和生活才能;对一个法人来讲,它的社会点评怎么将直接对其生计与开展发作严重影响。因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令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办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
依据上面的了解和法令的规则,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声誉权,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判别:
一是侵权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行为。所谓凌辱是指以言语或行为公开危害别人品格,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凌辱既能够以口头办法进行,也能够以行为办法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点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点评的现实分散、传达出去,以诋毁别人的声誉,让其遭受羞耻,能够称之为“以事生非”。比方,说或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诋毁,是指伪造和分布某些虚伪现实、损坏别人声誉的行为。诋毁的办法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办法。其内容包含伪造和分布全部有损于别人声誉的虚伪现实,如污蔑别人违法、品行不端、本质才能不高、企业形象欠安等。其特征能够称之为惹是生非,“无事生非”。
凌辱与诋毁的首要差异在于:凌辱能够用暴力办法,诋毁不能用暴力办法;凌辱行为有必要是公开的,诋毁则能够私下里进行。
二是被危害的目标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详细的自然人或法人。假如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令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可是,假如某些文学作品在描绘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凌辱或诋毁,尽管运用的是代号或化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目标是谁,这明显不能因其运用代号或化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而,假如所指定的目标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详细人,即便没有指名道姓,相同能够构成对别人声誉权的危害。
三是侵权人在片面上具有差错。这种差错包含成心和差错。成心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形成别人声誉的危害,依然活跃寻求这种成果的发作。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凌辱罪或诋毁罪。差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声誉的危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危害结果发作。比方医院未经患者赞同,无意中发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况信息,使患者声誉遭到危害。不管成心或差错,只需侵权人在片面上有差错,并在客观上形成别人的社会点评下降,即归于侵犯了别人的声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