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9:161999年5月12日,王某因病住院,经确诊为膀胱癌。医院对其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王某出院并上班作业。2000年8月,稳妥公司员工到王某地点公司宣扬发动员工参与某项人身稳妥,此项稳妥手续简洁,不必查看身体。看到我们都参与,王某也每月出资50元,参与此项稳妥,稳妥金额为1万元,稳妥期限10年。稳妥职责包含:被稳妥人生存到稳妥期满或许被稳妥人在有用稳妥期间因疾病或意外损伤事情而致身故,稳妥公司给付稳妥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其间被稳妥人健康一栏有:“是否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王某填写为“否”。稳妥公司签发了稳妥单。2000年11月8日,王某急诊住院,确诊为膀胱癌搬运,尿路感染,全身衰竭。王某于同年12月19日病故。王某之妻刘某以稳妥单上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向稳妥公司请求给付稳妥金。稳妥公司以王某隐秘投保条件,带病投保,不属稳妥职责规模为由,回绝给付稳妥金。刘某不服,遂向法院申述。
剖析:人身稳妥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在缔结稳妥合同时或缔结合同之前,将与稳妥标的有关的重要现实向稳妥人照实奉告。《稳妥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成心不照实奉告的法令结果,“投保人成心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并不交还稳妥费。”本事例中投保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癌症,但却成心隐秘现实,不照实奉告稳妥人。因而,稳妥人能够依法予以免除合同并回绝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也不交还稳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