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派出所取保候审案子到检察院多久传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3:21
偷盗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对别人或许公共资产进行盗取占有已有的行为。假如偷盗的数额到达刑法的规则,会构成偷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偷盗被派出所取保候审案子到检察院多久传唤?下面由听讼网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偷盗被派出所取保候审案子到检察院多久传唤
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随时能够传唤违法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定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定见的,应当附卷。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法首要是人保和产业保,在某些国家,如前苏联,还规则有社会集体保或单位保。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人保,现行1996 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产业保,这种做法适用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强了这一办法的灵活性、有效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令协助人或其亲朋,供给确保人,担保嫌疑人、被告人恪守取保候审法令要求的一种担保方法。在我国,人保的特色是以保人的品格、声誉和诺言作担保,此种担保不触及金钱,法令也未规则被确保人违背法令要求时确保人所应承当的法令责任,因而能够看作一种单纯的品格担保。
产业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别人员或集体以金钱和其他产业向司法机关作担保,确保嫌疑人、被告人恪守取保候审法令要求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法令要求时,司法机关能够悉数和部分的没收担保的产业。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一般要求是,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法令限制的区域;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搅扰证人作证;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则反映了上述一般要求。
取保候审办法的适用,关于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以其不同的违法状况和或许遭到的不同惩罚相参照,既或许表现为一种权力又或许表现为一种责任。对违法较轻,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适用取保候审,首要表现为对被适用人的一种拘谨。而对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其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依据自己或别人的请求或许依据司法机关的酌量适用这一办法,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的完成,即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必定条件下不受审前拘押的权力,也即遭到保释的权力的表现。
由此可见,我国的取保候审与国外的保释准则有必定差异,由于保释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供给担保取得相对自在的一种权力准则,而取保候审则为嫌疑人、被告人由拘禁或面对拘禁转而取得相对自在的一种方法,两者也有相似之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取保候审准则的规则上,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差异,便是强调了这一办法的权力性质,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则:“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请求取保候审。”就表现了这一点。而与保释不同之处,则在于它也或许适用于未被拘押一起不具备拘押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以此种方法增加对这些人员的束缚,然后表现出显着的责任性。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偷盗被派出所取保候审案子到检察院多久传唤
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随时能够传唤违法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定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定见的,应当附卷。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法首要是人保和产业保,在某些国家,如前苏联,还规则有社会集体保或单位保。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人保,现行1996 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产业保,这种做法适用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强了这一办法的灵活性、有效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令协助人或其亲朋,供给确保人,担保嫌疑人、被告人恪守取保候审法令要求的一种担保方法。在我国,人保的特色是以保人的品格、声誉和诺言作担保,此种担保不触及金钱,法令也未规则被确保人违背法令要求时确保人所应承当的法令责任,因而能够看作一种单纯的品格担保。
产业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别人员或集体以金钱和其他产业向司法机关作担保,确保嫌疑人、被告人恪守取保候审法令要求的一种担保方法。在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法令要求时,司法机关能够悉数和部分的没收担保的产业。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一般要求是,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法令限制的区域;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搅扰证人作证;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则反映了上述一般要求。
取保候审办法的适用,关于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以其不同的违法状况和或许遭到的不同惩罚相参照,既或许表现为一种权力又或许表现为一种责任。对违法较轻,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适用取保候审,首要表现为对被适用人的一种拘谨。而对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其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依据自己或别人的请求或许依据司法机关的酌量适用这一办法,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力的完成,即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必定条件下不受审前拘押的权力,也即遭到保释的权力的表现。
由此可见,我国的取保候审与国外的保释准则有必定差异,由于保释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供给担保取得相对自在的一种权力准则,而取保候审则为嫌疑人、被告人由拘禁或面对拘禁转而取得相对自在的一种方法,两者也有相似之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取保候审准则的规则上,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差异,便是强调了这一办法的权力性质,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则:“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请求取保候审。”就表现了这一点。而与保释不同之处,则在于它也或许适用于未被拘押一起不具备拘押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以此种方法增加对这些人员的束缚,然后表现出显着的责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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