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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3:51

危害补偿问题是民法中的疑难问题,而食物药品胶葛案子往往会横跨合同与侵权两大范畴。食物、药品胶葛中触及人身危害补偿,不只会发作违约职责,而且还会发作侵权职责,案子遭到合同法、侵权职责法、顾客权益保护法、食物安全法等一系列法令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亦较为杂乱。例如,在程序上,顾客维权是否需求行政前置程序,顾客是否能够一起申述出产者和出售者,知假买假者是不是顾客,侵权诉讼中怎么分配举证职责,顾客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怎么处理,等等;在实体上,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顾客恳求价款十倍补偿是否要以构成人身危害为条件以及是否适用违约之诉,明星代言虚伪广告承当何种职责,网络消费时遭受丢失网络买卖渠道怎么担责,确定食物是否合格的规范怎么把握,怎么确定“霸王条款”,等等。下面就食物药品民事胶葛案子审理中的十大难点问题逐个论述。
一、案子受理
食物药品民事胶葛案子,当事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便是申述难。因为食物药品质量问题比较专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为,关于食物药品是否契合质量合格规范,应当以行政机关的确定为根据。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看,民事诉讼法并未对申述食物药品的出产者、出售者作任何约束条件,因而,食物药品民事胶葛案子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不然便是不适当地掠夺了顾客的诉权。为处理食物药品范畴申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则:“顾客因食物、药品胶葛提起民事诉讼,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案子当事人
食物药品胶葛中,顾客最为关怀的首要问题是其能够向谁建议权力。在食物药品胶葛案子中,因食物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构成顾客危害,往往会构成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则,顾客只能择其一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假如根据合同法,以食物的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合同约好为由提申述讼,那么原告应为不合格食物的购买者,被告为食物的出售者。假如根据侵权职责法、产品质量法提申述讼,原告既可所以购买者,也可所以食物药品的食用者或使用者;被告既可所以出产者,也可所以出售者。为避免出产者与出售者互相推诿职责,顾客能够择出产者或出售者之一申述,也能够将出产者与出售者列为一起被告。
三、知假买假
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也应是民事补偿求偿权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应当将知假买假者视为顾客,存在很大争议。一种定见以为,知假买假者片面上虽有牟利妄图,但客观上净化了商场,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状况下,司法应当给予必定。另一种定见以为,知假买假者的实在妄图不是按捺制假售假,而是自身利益,乃至有人借此敲诈商家,简单引发道德风险。应将知假买假者作为顾客给予保护。
首要,从顾客的界说来看。顾客的意义比较广泛,而且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顾客是相关于出产者、出售者而言的,但凡与出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买卖,从他们手中购买产品,除自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日子消费。广义上了解,顾客不只包含为自己日子需求购买物品的人,也包含为了保藏、保存、送人等需求而购买产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署理别人购买日子用品的人。消费是由需求引起的,顾客购买产品和承受服务是为了满意自己的各种需求,购买产品和承受服务自身表现着顾客必定的经济利益寻求。任何人,只需其购买产品和承受服务不是为了将产品或许服务再次易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产品买卖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归于日子消费,他便是顾客。因而,单从数量上判别是否为日子消费,恐怕有失偏颇。
其次,从规范商场次序的视点来说。不论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食物,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与食物安全法就应该得到保护。不管知假买假者片面意图为何,其行为客观上是为了保护顾客的权益,保护诚笃商家的利益以及公平公平的商场买卖次序和竞赛次序。知假买假的确耳濡目染地促成了我国顾客的维权认识,改变着消费商场格式。从顾客保护立法的意图来看,是为了强化对顾客的保护。假如坚持知假买假者不归于顾客的观念,就会使得顾客的概念过于狭隘,使顾客作为一个全体的利益主体得不到法令的有用保护,也起不到冲击不法商人的效果。即使顾客被证明为知假买假,从制裁、冲击违法经营者,树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商场经济次序考虑,也应确定知假买假者为一般的顾客,应给予正常的法令保护。法令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有必定消费常识的人,违背了权力主体资格相等保护的法理学根本原理。
再次,从实务操作层面上看,是否知假买假是个片面判别问题,很难举证。假如存在知假买假者敲诈商家的状况,归于别的的法令问题,应当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关于专门以打假为业的作业打假人,状况比较杂乱,有待审判经历的进一步堆集,现在关于其能否像一般顾客相同对待,仍缺少清晰的规则。
四、关于食物药品的赠品引起的胶葛
食物药品事关顾客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有必要保证质量安全。顾客对赠品虽未付出对价,可是实践上赠品的本钱现已分摊到付费产品中,故赠送的食物药品构成顾客权益危害的,出产者与出售者亦应承当补偿职责。考虑到顾客毕竟在形式上未付出价款而获赠了食物药品,故关于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职责的条件作一约束,即该赠品有必要实践呈现了质量安全问题,构成了顾客危害,顾客才干建议权力。假如赠与的食物契合安全规范,但包装或许食物自身质量有瑕疵或许数量缺少,顾客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撑。
五、关于食物药品虚伪广告职责的确定
现在,我国广告商场存在不规范现象,虚伪食物药品广告并不罕见。少量商家为扩展其商场出售比例,使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伪广告,危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审判实践中,与食物药品广告有关的胶葛也越来越多,需求对相关主体的职责加以清晰。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伪广告获取很多经济利益,顾客根据对广告的信任而购买食物药品遭受丢失,根据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准则,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11条清晰:“顾客能够依照2013年顾客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则,恳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当连带职责。”本司法解说一起还清晰,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个人使用虚伪广告推销食物药品,构成顾客危害的,依照2013年顾客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则应当承当连带职责。考虑到在连带职责中,有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付出才干缺少,或许在诉讼中找不到,法院能够依法追加食物药品的出产者、出售者为当事人,这有利于查明案情,更有利于顾客权益的保护。
六、关于对不安全食物经营者的惩罚性补偿
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15条是对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则的解说。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则了价款十倍补偿金的惩罚性补偿。惩罚性补偿准则具有严峻制裁失期者、充沛补偿受害者、大方奖赏维权者、有用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功用,是惩恶扬善、鼓舞诚信、制裁失期的好准则。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虽规则了惩罚性补偿,但缺少细化的规则。
出售者承当十倍补偿职责须以明知为条件,那么什么叫做出售者明知呢?明知是指的确知道、应当知道仍是推定知道?对不同业态、规划、途径与位置的出售者是否应不同对待?应当知道是否归于明知?笔者以为,明知应当既包含分明知道的景象,也包含应当知道的景象。从审判实践看,下列景象可推定出售者明知:出售显着不契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出售食物安全法等法令、法规明令禁止出售的食物;成心更改食物保质期,成心替换食物出产日期、批号的行为;食物经营者因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事前已被工商机关正告或许现已遭到行政处罚,仍持续出售相关不合格食物的行为;关于同一批次食物,有关部分现已查验确定为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且依法发布监测成果后,食物经营者仍上架出售的行为;食物经营者有意经过不正当出售途径收购食物,且进货价格远低于当地一般商场进货价格,或许未树立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导致出售的食物呈现冒充、蜕变现象。
实践中有不少人以为,恳求惩罚性补偿金有必要以构成实践人身危害为条件,假如只是购买了不安全食物,不得恳求价款十倍补偿金。其根据是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七条规则: “明知产品存在缺点依然出产、出售,构成别人逝世或许健康严峻危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相应的惩罚性补偿。”该法晚于食物安全法实施,应遵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令适用准则。笔者以为这是误解,因为:(1)食物安全法是特别法,应优先于侵权职责法适用;(2)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原意并不限于人身权益危害,还包含违约丢失;(3)2013年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则了惩罚性补偿适用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进一步阐明惩罚性补偿不受人身权益遭受危害的约束,而且顾客花钱购买的食物不能食用自身便是丢失。因而,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15条清晰规则,顾客除要求补偿丢失外,还能够向经营者建议价款十倍补偿金。意思是只需顾客购买了不安全食物,即可建议十倍补偿金。本条还规则: “或许依照法令规则的其他补偿规范要求补偿”,这首要考虑到与两部法令的联接,一是与正在修正的食物安全法联接,该法令修正案规则了出产或许成心出售不安全食物最低补偿1000元的规则;二是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顾客权益保护法联接,该法规则的惩罚性补偿规范不同,顾客能够在出产者或许出售者制售的食物尽管合格但存在诈骗状况下恳求取得惩罚性补偿。
值得留意的是,在法令适用上,假如食物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当适用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付出十倍补偿金;而在食物企业选用严于食物安全规范的企业规范时,尽管食物不合格,但在食物安全规范之上,此刻不能适用食物安全法,而应当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则。别的,在归责准则上,关于出产者适用的是无差错职责,关于出售者适用的是差错职责。
七、关于食物安全规范的确定
我国的食物规范原因由国家15个部分担任拟定,拟定出的规范包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物卫生规范、食物质量规范和有关食物的行业规范。食物安全法发布之后,原卫生部出台了《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十二五”规划》,拟将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物卫生规范、食物质量规范和有关食物的行业规范整组成仅有的强制性规范。现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整理结束,当地规范也于2013年末整理结束。到2015年,将完结一切食物安全规范的整理确定作业,经整合、从头确定后予以发布。迄今为止,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食物安全规范多达303部,掩盖食物6000余种,除国家规范、当地规范外,还有食物安全企业规范和高于国家规范、当地规范的非强制性企业规范。每年还有许多新种类的食物没有规范。 食物安全法规则了食物安全的国家规范、当地规范和企业规范。我国现有全国食物安全规范整合后,行业规范虽被弱化,但仍将持续存在。关于顾客购买、食用没有上述规范的食物,发作食物质量胶葛,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6条清晰适用法定的食物安全根本规范,亦即食物无毒、无害,契合应当有的养分要求,对人体健康不构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许缓慢危害。
关于三种食物安全规范的联系问题。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6条的中心便是要清晰适用国家规范、当地规范、企业规范的次序,正确处理这三种食物安全规范的联系,承认适用哪一种规范来确定食物是否合格。首要,就强制性规范而言,国家规范处于优先适用的位置,只需有国家规范,就不得适用当地规范和企业规范。只需有当地规范,在其行政区划内就不得适用企业规范。没有前两种规范的,适用经政府主管部分同意的企业规范。其次,就引荐性规范而言,这是严于国家规范、当地规范的规范,只需食物企业挑选适用这个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就应当以此为据来衡量食物是否合格;可是,假如经判定证明食物实践上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顾客恳求适用食物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补偿的规则进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假如经判定证明食物到达了食物安全规范,但没有到达其选用的高规范,也能够确定其构成违约,承当违约职责。假如经营者有诈骗行为,应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补偿的规则。关于尚无食物安全规范的新种类食物,应当以食物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则的食物安全的根本规范作为确定食物是否合格的根据。
本条规则的适用条件:(1)适用于顾客与经营者之间发作的食物胶葛,包含保健食物、食用农产品胶葛,不适用于药品胶葛和其他胶葛;(2)触及对争议食物质量的确定,假如发作的是食物数量缺少,而非食物质量问题,则不适用本条规则;(3)适用于食物安全规范调整后的规范,即国家规范、当地规范、企业规范,不适用调整前的多种食物规范。
审判实践中应留意的问题:(1)要正确区分不安全食物与不合格食物。一般来说,不契合引荐性规范的食物,能够确定为不合格食物,但不能确定为不安全食物。不安全食物必定是不合格食物,反之,不合格食物不必定都是不安全食物,对两者应留意适用不同的法令。(2)几个当地规范不同的,应以哪个当地规范为准?假如几个省都对同一种食物拟定了不同的当地规范,不同规范的食物必定会有差异,食物跨省流转发作质量胶葛,应以食物出产者所在地的当地规范确定食物是否合格。(3)怎么适用进口食物的安全规范?跟着我国进口食物规划的扩展,进口的不安全食物事情频发。我国的食物安全规范有的比国外的规范低,有的则比国外的规范高,那么,确定进口食物是否契合安全规范,应以我国的食物规范为根据。(4)留意食物安全规范的改变。跟着我国自然环境和世界食物规范的改变,调高或许调低规范均有或许。因为食物安全规范的参数和目标的改变,或许会发作食物适用旧规范契合食物安全规范,适用新规范则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食物出厂时契合安全规范,保质期内出售过程中因规范调高引起食物不合格,应当确定经营者无差错,但不得持续出售。假如持续出售发作食物质量胶葛,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补偿的规则处理。
八、食物认证组织的职责确定
食物认证是食物认证组织对初级农产品或许经过加工的食物所到达的等级作出认证。现在商场上经过认证的食物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食物价格要远远高于一般食物,但实践上有不少一般食物乃至不合格食物贴有无公害食物、绿色食物或许有机食物的认证标识,以诈骗顾客。为保护顾客权益,遏止食物认证组织作虚伪认证,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13条规则了食物认证组织的职责,其间区分了食物认证组织认证食物与其实践性质不符是出于成心仍是差错:假如食物认证组织成心出具虚伪认证,构成顾客人身危害、财产丢失的,其与食物的出产者、出售者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假如因差错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当与差错程度相适应的弥补补偿职责。
九、第三方网络买卖渠道供给者的职责
网络购物是新式的购物方法。越来越多的顾客经过网络买卖渠道来购买食物药品,而商家人驻网络买卖渠道一般要付出不菲的入场费。为更好地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买卖渠道供给者不能供给食物药品出产者、出售者的实在称号、地址和有用联系方法时,依照顾客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则,其应当承当职责。网络买卖渠道供给者只是是供给给商家一个出售食物药品的场所,直接的职责人应当是出产者或许出售者,网络买卖渠道供给者承当职责后能够向食物药品的出产者、出售者追偿。
实践中存在网络买卖渠道的供给者明知食物药品的出产者、出售者使用其渠道危害顾客权益而任其自然的景象,此种状况下构成一起侵权。对此,食物药品司法解说第9条清晰,依照侵权职责法的有关规则,网络买卖渠道的供给者与食物药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
十、经营者举证职责的承当
举证难是审理食物药品胶葛案子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关于每天有必要消费的食物,顾客们一般都难以自动地保存相关的依据资料以备后 用。而且不安全食物大多数都不是食 用后马上呈现中毒的痕迹,一般是过了一段时间或许长时间食用才会显现出危害,尔后再去追查相关职责人的职责,而消费凭据很或许就没有办法找到了。别的,依照传统的“谁建议, 谁举证”准则,顾客只要举证证明因食用了有危害的食物并因而而导致了危害结果,才干取得相应的补偿。 而跟着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食物结构也越来越杂乱,作为一般的 顾客难以搞清楚导致危害的直接原因,可民事诉讼又有必要证明危害身体健康的现实是由该产品导致的。
因而,食物安全案子中受害者举证难度之大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他们维 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食物安全诉讼中,受害者往往不能提交切当有用的依据以证明食物与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 鉴于这样的状况,食物药品司法解说 第5条合理分配了顾客与经营者的举证职责,避免有理的顾客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顾客在挑选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顾客承当的举证职责是不同的。挑选违约之诉时,顾客仅对购买涉案产品的现实以及涉案产品不契合合同约好的或许法定的安全规范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顾客不只需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违法行为,而且要证明其因购买产品遭到危害,还要开始证明损 害与食用食物或许服用药品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食物药品的出产者、出售者能证明顾客的危害不是因产品不契合质量规范构成的,能够不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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