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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2:02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期满后,没有裁决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履行死刑问题”,经咱们研讨,赞同你们的定见,即:依照刑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则,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应自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二年期满。二年延期履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违法。二年期满往后,没有裁决弛刑曾经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违法,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第 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则予以弛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申述、审判,作出判定,并依照刑法第 六十六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新罪判处死刑的,才干履行死刑。 对死缓犯的弛刑,应严厉依法办事。在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期满往后,契合法定弛刑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弛刑。往后应实在抓住关于死延期满依法弛刑的作业,必须防止二年期满后,迟迟不依法裁决弛刑的状况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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