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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1:27

侵略商业罪,是指违背商业隐秘维护法规,采纳不正当手法,获取、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略商业隐秘罪的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隐秘的维护准则和商业隐秘权利人对商业隐秘所具有的合法权益。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商业隐秘维护法规,侵略商业隐秘,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首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行为。所谓偷盗,是指以隐秘盗取的手法获取创优的的商业隐秘权利人或把握、运用商业隐秘的人而获取商业隐秘的行为。所谓钳制,是指选用对商业隐秘权利人或许把握、运用商业隐秘的人施行精力强制而获取商业隐秘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法,是指上述手法以外的违背商业隐秘权利人志愿,获取商业隐秘的不正当行为。如运用事务洽谈、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商业隐秘。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述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行为。所谓发表,是指向别人泄漏行为人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的别人商业隐秘的行为。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是指将其不合法获取的商业隐秘自己用于生产运营之中,或许赞同、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运营。
(3)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首要是指行为人所把握的商业隐秘是合法取得的,可是违背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好或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发表、自己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其所获取的商业隐秘。施行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具有商业隐秘的企业缔结答应运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企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取得商业隐秘后,私行通知别人或自己运用、答应别人运用。
(4)依据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则,对明知或许应知是别人经过上述手法而获取来的商业隐秘,行为人仍予以获取、运用或许发表给别人的,以侵略商业隐秘罪论处。
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对象是商业隐秘。所谓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所谓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认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所谓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是指权利人采纳缔结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准则以及采纳他合理的保密办法。所谓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隐秘的一切人和经商业隐秘一切人答应的 商业隐秘的运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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