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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生产软件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2:37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方针的告诉》(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则:
㈠软件出产企业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针所交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讨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出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我国境内新办软件出产企业经确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开发企业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⑴获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软件企业确定证书。
⑵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出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事务,单纯从事软件交易的企业不得享用。
⑶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许供给经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⑷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事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⑸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份额不低于50%。
⑹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讨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⑺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份额到达35%以上,其间,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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