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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0:40

★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而参与复议的请求人、被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除了复议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行政复议第三人与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着法令上的利害联系,行政复议决议将会影响其权益。
(3)行政复议第三人存法令上有自己独立的复议位置。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复议的,其参与复议的主旨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必定地依附于请求人,也不必定地依附于被请求人。
(4)行政复议第 三人有必要是在行政复议开端后、行政复议决议作H前参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作为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而参与行政复议的,享有类似于行政复议请求人的行政复议权力,能够查阅被请求人提交的有关详细行政行为的资料,有权托付代理人,但行政复议第三人无权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应具有什么条件?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需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1.与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
这儿的“利害联系”是指独立的、法令上的权力义务联系。也就是说,第三人与详细行政行为的利害联系,既不依附于请求人,也不依附于被请求人,而是独立的权力义务联系。包含直接的利害联系和直接利害联系(即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利害联系)。
2.有必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请求参与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请求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时,有必要在复议现已开端而没有完毕的过程中。复议没有开端或完毕后,都不存在第三人参与复议的问题。
3.有必要经复议机关同意参与复议,或许由复议机关告诉其参与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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