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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怎么判刑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9:07
不合法集资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诈骗方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不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安排未经同意。违背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大众或许团体征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本钱罪的行为本质地点。
各种不合法集资类的违法的追诉规范: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下称“《追诉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则: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打乱金融次序,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规范》,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许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因为集资诈骗罪的片面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关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追诉方法》,诈骗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遭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假造政府公函、有用证明文件或许相关凭据、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使用不合法征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搬运或许隐秘所征集资金的;
(6)形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追诉方法》,私行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遭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许清退的;
(3)形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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