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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3:37
最近在日常处理案子时,常常有当事人问及这么一哦个问题: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有什么区别?那么,到底有什么区别?怎样确保自己的最大利益呢?深圳法商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林增祥律师为您回答如下:
在在经济买卖中,人们会常常遇到为别人债款做担保的景象。此刻,挑选哪种担保方法,这关于担保人防备本身法令危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般确保是指与主债款并无连带关系的确保债款。一般确保具有弥补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款人的产业先为实行而且无作用之前,便要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时,确保人有权回绝,这种权力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状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款人居处改变,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中止实行程序;三是,确保人以书面形式抛弃上述权力。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为一般确保。
而连带确保仍具有一般确保的从属性。连带确保仍以主债款的建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确保不具有弥补性。连带确保人与债款人负连带职责,债权人可先向确保人要求其实行确保职责,而不管主债款人的产业是否可以清偿。
连带确保只需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确保人就有承当实行的职责。因而连带确保人的危险峻大于一般确保。是否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必须在确保合同中清晰写明,假如不清晰的话,则确保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连带职责确保是指确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
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我国法令规定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则为连带确保,建立一般确保则要特别约好,这事实上加剧了确保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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