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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2:41
遗言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言人立遗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处以证明。它要求遗言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缔结遗言,然后由公证员对遗言的内容和遗言人的签名处以证明。
通过公证的遗言,有如下优点:
(一)遗言的内容和形式都契合法律规定,所立遗言有用。
(二)遗言内容不易被篡改和假造。
(三)有利于确保遗言效能的完成,维护遗言人和遗言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遗言引起的承继胶葛的发作。
公民申办遗言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托付他人署理。假如当事人行动不便,也能够请公证处指使公证员到立遗言入住所处理。
申办遗言公证,应向公证处供给如下证明资料:
(一)立遗言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言的草稿。假如遗言人不会书写遗言,或书写有困难,能够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言的内容一般包含如下几项:
(一)遗言人及遗言受益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言人与受益人的联系;
(三)所处置的产业的称号、数量、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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