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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是否还有义务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0:55
原告:诚远公司
被告:谢某。
案情:
2000年6月30日,诚远公司从澳泰厂购买1张工作桌,价款800元;从东达中心购买10把工作椅,价款430元。诚远公司当即交给澳泰厂1张面额为1230元的转账支票,作为购买工作桌及工作椅的货款。诚远公司仅将支票封死填写了小写金额和用处,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和收款人称号。
澳泰厂向诚远公司出具了加盖北京顺风木器加工厂财政专用章的发票1张。澳泰厂未对诚远公司交给的转账支票进行背书,在未核对身份的状况下,用诚远公司的转账支票同别人交换了现金,并将10把工作椅的货款430元,交给东达中心。
2000年7月7日,北京慧云商贸有限公司,将诚远公司为澳泰厂开具的转账支票,在我国华夏银行灯市口分理处入账,进款金额为161230元。诚远公司发现交给澳泰厂的支票被多划款16万元后,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分局已立案侦办。经查,慧云公司已于1999年9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因澳泰厂系个体工商户,故诚远公司申述该厂业主谢某,要求其补偿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谢某答辩称,本案涉嫌欺诈行为应待公安机关侦办结束后,再由法院判定。
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所涉嫌的经济犯罪行为,与诚远公司要求澳泰厂补偿损失,不属同一法令联系,故对谢某的建议不予支撑。诚远公司与澳泰厂完结买卖联系后,将未填写收款人称号等事项的支票交给澳泰厂,应视为诚远公司对澳泰厂的授权补记行为,即诚远公司与澳泰厂构成现实上的委托合同联系。澳泰厂违背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则,在未检查交换支票人身份的状况下,以转账支票交换现金,其行为在片面上具有重大过失,故澳泰厂应对诚远公司的经济损失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的规则,判定谢某补偿北京诚远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宣判后,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一、对本案现实、职责的确定及适用法令
诚远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是由谢某违背后合同职责形成的。澳泰厂收取诚远公司的转账支票后,未将该支票入账,以转账支票交换现金,违背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则,其行为具有差错,对因而行为给诚远公司形成的经济损失,应承当补偿职责。
诚远公司从澳泰厂、东达中心购买工作桌椅,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联系。诚远公司以转账支票的方式付出货款,契合正常的买卖习气,其实行买卖合同中付款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
诚远公司将只填写了小写金额和用处,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和收款人称号的转账支票交给澳泰厂,应视为诚远公司对澳泰厂授权补记。《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将“收款人称号”作为支票有必要记载事项;第八十七条规则:“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称号的,经出票人授权,能够补记。”这就意味着也能够不补记。假如没有补记收款人称号,该支票便是无记名支票。
因澳泰厂系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则,澳泰厂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谢某为诉讼当事人,故诚远公司要求谢某补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撑。
本案标的物虽涉嫌经济犯罪,但经济犯罪与诚远公司向澳泰厂要求补偿损失,不属于同一法令联系,不影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
二、后合同职责及其相关法令问题的剖析
后合同职责,是指合同停止后,当事人按照法令的规则,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的职责。它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职责。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职责进行了规则:“合同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的准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
后合同职责是合同停止后发生的职责。本案澳泰厂向诚远公司交给工作桌,诚远公司向澳泰厂交给支票,两边均已实行完合同职责,但并不意味两边当事人没有后合同职责。
后合同职责的具体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
告诉的职责。合同停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及时告诉另一方当事人。
帮忙的职责。合同停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忙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业务。
保密的职责。合同停止后,合法触摸、把握、运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走漏。一起,合同停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存商业秘密的职责。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停止后,当事人也不得走漏。
其他相关职责。《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后合同职责的规则中,列举了上述3种后合同职责内容,但不以这3种为限。合同的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职责也不同。
本案中,澳泰厂收取诚远公司的转账支票后,未将该支票入账,而以转账支票交换现金。其行为不契合银行结算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则,违背了市场主体一般的行为准则。所以,澳泰厂违背了后合同职责,即妥善处置支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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