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1:22
假如自己的收据丢掉的,是能够向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公示催告。在公示期间,好坏关系人是能够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那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用?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收据权力的行为无效”
请求公示催告程序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主体有必要是依照规则能够背书转让的收据持有人即收据被盗、丢掉、灭失前的最终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有必要由收据付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3、请求的原因有必要是能够背书转让的收据被盗、丢掉或灭失,且好坏关系人处于不明状况,对其他事项请求公示催告有必要有法令的明文规则。
4、请求方法,须由请求人书面请求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请求公示催告的理由和收据丢掉的现实。
5、公示催告请求人要求撤回请求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能够迳行裁决完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请求后,一起应告诉付出人中止付出直至公示催告程序完结。付出人拒不中止付出的,在判定除权后,付出人仍应承当付出责任,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收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议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宣布布告,敦促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布告时刻不得少于60天。
好坏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收据享有权力,申报权力的程序是:
1、好坏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定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好坏关系人在向法院建议权力时应向法院出示收据,法院即时告诉公示催告请求人在指定期间检查该收据,如公示催告的收据与好坏关系人出示的收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好坏关系人的请求。
如好坏关系人未在判定前申报权力的,能够在判定布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定的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按收据胶葛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确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汇票是否有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公示催告期间,转让收据权力的行为无效”
请求公示催告程序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请求主体有必要是依照规则能够背书转让的收据持有人即收据被盗、丢掉、灭失前的最终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有必要由收据付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3、请求的原因有必要是能够背书转让的收据被盗、丢掉或灭失,且好坏关系人处于不明状况,对其他事项请求公示催告有必要有法令的明文规则。
4、请求方法,须由请求人书面请求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请求公示催告的理由和收据丢掉的现实。
5、公示催告请求人要求撤回请求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能够迳行裁决完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请求后,一起应告诉付出人中止付出直至公示催告程序完结。付出人拒不中止付出的,在判定除权后,付出人仍应承当付出责任,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收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议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宣布布告,敦促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布告时刻不得少于60天。
好坏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收据享有权力,申报权力的程序是:
1、好坏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定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好坏关系人在向法院建议权力时应向法院出示收据,法院即时告诉公示催告请求人在指定期间检查该收据,如公示催告的收据与好坏关系人出示的收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好坏关系人的请求。
如好坏关系人未在判定前申报权力的,能够在判定布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定的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按收据胶葛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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