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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实体罪名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20:14

诈骗罪
诈骗案子也是最常见的刑事案子之一。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诈骗罪的实质在于“骗”,即骗得被害人的信赖,而使被害人“自愿”地交给资产、处置产业,同盗窃罪相同都是用“平和”的手法取财,但其有自己的行为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而施行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发作过错知道→被害人依据过错知道而处置产业→行为人取得产业→被害人产业权遭到危害。
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诈骗的实质特征——被害人处置产业、交给资产的其时是自愿的,但该自愿仅仅表面现象,实际上是违反被害人实在志愿的,是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致使被害人陷于过错知道而表现出的“自愿”。
(一)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行为行特征
诈骗罪是以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公私资产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略产业违法的一个最大差异就在于行为方法,由于行为人的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使被害人(包含资产一切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知道上发作幻觉、信以为真,致使“自愿”地将自己一切或持有的资产交给行为人或抛弃自己的财的权(如革除行为人交还资产的责任)。诈骗的手法可谓形形色色,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类:
虚拟现实,即假造某种底子不存在的或不可能发作的、足以使别人遭到遮盖的现实而骗得别人的产业。
隐秘本相,即行为人应当奉告对方某种现实,而成心不奉告,使得对方在受遮盖的情况下“自愿”地将资产交与行为人,以完成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
一般来说,虚拟现实的诈骗行为体现为作为的特色,而隐秘本相的诈骗行为体现为不作为的特色。所以,诈骗罪也是能够由不作为的行为方法构成的。当然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常常既有虚拟现实,又有隐秘本相的行为方法骗得别人的产业。
2、诈骗罪的数额要求
诈骗行为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1996]32号)的规则,以2000元以上为规范。
3、特别类型的诈骗行为
(1)诉讼诈骗
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法,供给虚伪的陈说、出示虚伪的依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定,然后取得产业的行为。一般景象下,诈骗罪的被害人便是被哄人,被害人由于被诈骗而发作过错、自己处置自己的产业。但诉讼诈骗却存在被害人与被哄人相别离的景象,即法院的详细承办法官是被哄人,被判败诉而不得不付出产业的是被害人。关于诉讼诈骗是否应当构成诈骗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知道。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过假造依据骗得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问题的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经过假造依据骗得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所损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能够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查行为人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假造依据时,施行了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则,以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查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有指派别人作伪证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则,以波折作证罪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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