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核算与税务处理有哪些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7:27债款重组方法
1、以财物清偿债款
2、债款转为本钱
3、修正其他债款条件
4、以上三种方法结合
债款重组的管帐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款的管帐处理
2、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的管帐处理
3、以债款转为本钱清偿债款的管帐处理
4、修正其他债款条件的管帐处理
3、将债款转为本钱所导致的股本添加额
4、或有敷衍金额
5、债款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令》:
1、债款人(企业)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财物,再以与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适当的金额偿还债款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款人(企业)应当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
债款人(企业)获得的非现金财物,应当依照该有关财物的公允价值(包含与转让财物有关的税费)承认其计税本钱,据以核算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财物折旧费用、无形财物摊销费用或许结转商品销售本钱等。
在以债款转换为本钱方法进行的债款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债款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账面价值与债款人因抛弃债款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债款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承以为该项出资的计税本钱。
3、债款重组事务中债款人对债款人的退让,包含以低于债款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财物偿还债款等,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付出的现金金额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包含与转让非现金财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中;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收到的现金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丢失,冲减应交税所得。
4、以修正其他债款条件进行债款重组的,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减记至将来敷衍金额,减记的金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所得;债款人应当将债款的计税本钱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承以为当期的债款重组丢失。
企业在债款重组事务中因以非现金财物抵债或因债款人的退让而承认的财物转让所得或债款重组所得,假如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在不超越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交税人在一个交税年度发作的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转让所得、债款重组所得、捐献收入,占应交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能够在不超越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
相关企业之间债款重组的税务处理
1、相关方之间发作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搬运赢利的退让条款的债款重组,有合理的运营需求,并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别离依照上述规则处理:
(1) 经法院判决赞同的;
(2) 有整体债款人赞同的协议;
(3) 经同意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2、不契合规则条件的相关方之间的含有退让条款的债款重组,原则上债款人不得承认重组丢失,而应当视为捐献,债款人应当承认捐献收入;假如债款人是债款人的股东,债款人所作的退让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则应悉数视为被出资企业对出资方企业的分配付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