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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8:30

依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的规则,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建立条件有九条。
安徽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规章;
2、有具有继续出资才能的股东;
3、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历有必要实在合法,悉数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交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施分级批阅,其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安徽省政府金融办批阅;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合肥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分)批阅,报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存案。触及政府出资的,一起报安徽省财政厅存案。
4、有契合任职资历的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
1)董事、监事应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常识、阅历及才能;
2)董事长和高档办理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办理的作业阅历,把握任职专业常识;
3)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没有违法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
5、有具有专业常识和从业阅历的作业人员;
6、有健全的安排结构、内部操控和危险办理制度;
7、有契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8、契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整体要求;
9、安徽省联席会议及职业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通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请求筹建和开业,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批阅作业指引(试行)》有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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