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4:12【提 要】
大学生一般在结业之前开端寻觅作业,用人单位一般也是在同期开端一年一度的招聘作业。一旦两边达到合意,一般会缔结作业协议。作业协议书中答应约好违约金。劳作法与民法通则在约好违约金方面有不同的规则,故触及结业作业协议书中违约金的胶葛会经常出现。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因为对两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发作过错,导致在管辖权贰言的处理理由及实体审理后引用的法令都存在误差。本事例对往后该类型案子的处理有必定的学习含义。
【案 情】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联系,是两个独立法人。2004年4月,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其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一起签定结业研究生作业协议书,约好: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赞同选用程立;程立乐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作业;华中科技大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担任将程立列入作业主张方案并予差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不然承当违约责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使程立至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作业。
2004年6月,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2005年11月,程立提出辞去职务。程立向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交纳了20,260元,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代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程立出具收据。后程立恳求裁定,要求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返还违约金,裁定委员会判定对程立的恳求不予支撑。
程立以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申述后,原审法院以劳作合同为案由立案受理。
【审 判】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上海劳作合同法令中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约好违约金有清晰的约束,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对程立的待遇不契合约好违约金的条件,因为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了违约金,故原审法院按照劳作法及上海劳作合同法令的相关规则判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程立违约金。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恳求本院改判该公司不承当返还程立违约金的责任。本院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评 析】
(一)大学生结业作业协议的性质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签定的、反映两边劳作权利责任联系的书面合同。正常的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供给劳作者劳作条件,付出劳作者劳作报酬;劳作者使用自己的脑力或许体力劳作完结作业任务并承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办理,两边构成的合同联系。在本案中,程立先后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定了作业协议书和劳作合同,那么这两份契约的性质是否相同呢?咱们将进行深化地讨论和剖析。程立在别离签定两份契约时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签定结业研究生作业协议书时,程立是一名在校的硕士研究生。高校学生在结业之前,因其仍属在校学生,其参与社会劳作不需交纳社会保险,不归入赋闲挂号,不享用赋闲救助。当程立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作业期间又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定劳作合一起,其已是一名享用社保保证、赋闲时列入赋闲救助系统的劳作者。所以,程立在签定作业协议书时并不具有劳作法上劳作者的主体身份,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程立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一起签定的结业研究生作业协议书并非劳作法含义上的劳作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定的便是典型的劳作合同。
(二)民法通则与劳作法在违约金约好方面的规则的差异
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好,一方违背合一起,向另一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这阐明,民法通则答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违约金。劳作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签定的劳作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好违约金没有清晰规则,这给地方法规的拟定留下了空间。《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十七条对劳作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好有清晰的规则,即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景象:榜首种是违背服务期约好的;第二种是违背保存商业秘密约好的。就榜首种景象而言,用人单位对劳作者具有出资招用、训练或许进步其他特别待遇的状况,两边才干约好服务期。以上规则阐明,上海的劳作法地方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好选用有限适用准则。
(三)本案当事人的位置以及法令适用的承认
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结业作业协议并实践实行后即开端交纳社会保险费、享用社会保险待遇,真实成为了作业主体。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将程立指使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作业,该指使行为是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办理权的一种体现,在指使不违背法令规则而且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表明乐意承受的状况下,程立应当承受该指使行为。所以本案中结业作业协议的功用在于保证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好,在契合了作业主体资格的状况下,到对方或许对方指定的地址作业。
程立到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作业并与该公司正式签定了劳作合同。至此,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结业作业协议因程立实行该协议责任、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单位缔结劳作合同而被劳作合同所代替。从法令含义上讲,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完结。
因为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均承认由前者代后者收取程立的违约金,故本案实践上是处理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违约金胶葛。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争议无涉,该公司也不该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本案系程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胶葛,两者之间仅存在结业作业协议权利责任联系。依据前面所述,结业作业协议是一般的民事协议而非劳作合同,所以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作法。原审法院将本案以劳作合同胶葛为案由立案并按照劳作法的相关规则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属过错。
(四)本案的实体处理
本案的作业协议书因程立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树立正式劳作联系而早已实行结束,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作业协议中的约好要求不返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撑。
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理由过错但成果正确,所以,本院审理后依然对原审判定予以了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