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船舶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0:53
咱们知道,为确保船只缔造人的利益,海商法规则了船只的留置权。假如债款人不实行权力的话,缔造人能够将船只留置。那么,什么时候能够行使船只留置权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船只留置权是特指船只缔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实行合同时,能够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以确保造船费用或许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力。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纳的拘留其船只以获海事债款完结的一种自救办法,是法令赋予的权力,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一、什么时候能够留置?
船只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便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只的,比如因合同联系、因托付联系而合法占有,假如是盗窃或许使用了违法手法占有船只,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力。
1、因合同合法占有归于定作方的船只。
合同便是指两边所实行的船只缔造合同,且依据两边约好(在没有约好的情况下推定)船只的一切权归于托付方。假如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在建船只一切权归于缔造方,则不构成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一切权,或许行使后实行抗辩权。
2、托付方不付出价款或许酬劳构成违约。
依《合同法》第264条规则,定做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有留置权。一般以为,经过自己付出的劳作获取酬劳是承包人的基本权力,法令赋予承包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便是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劳作付出取得报答。只需托付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价款或许酬劳,承包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3、两边没有在合同中约好扫除留置权。
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可是法令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也便是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不适用法令关于留置的规则,或许承包人许诺抛弃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船只留置权的受偿次序
在海事补偿胶葛中,有一个船只优先权,这个权力无条件优先于其他权力受偿的,也不受船只留置的影响。由于船只优先权的行使经过法院扣押发生优先权的船只行使,船只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搬运而搬运,不因船只一切权的搬运而消除。
所以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受偿,船只抵押权后于船只留置权受偿。
三、行使留置权时应当留意的问题
1、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奉告定作方。
假如定作方在接到告诉后及时付出了所欠的酬劳或许价款,缔造方应当及时交给船只,假如持续占有船只就构成侵权。
2、行使留置权时,有必要是合法占有船只。
假如是在完结交给后,又以托付方拖欠酬劳或许价款为由,强即将船只从托付方或许第三人处追回并占有,不构成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构成侵权。假如海事法院采纳保全办法或许施行海事强制令,或许海事行政机关采纳行政拘留办法,缔造方不得以自己的留置权对立作为公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有必要无条件的放船。
3、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债款人必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得处置船只。
《担保法》第87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财产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财产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的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船只留置权是特指船只缔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实行合同时,能够留置所占有的船只,以确保造船费用或许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力。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纳的拘留其船只以获海事债款完结的一种自救办法,是法令赋予的权力,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一、什么时候能够留置?
船只能被留置,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便是留置人是合法占有该船只的,比如因合同联系、因托付联系而合法占有,假如是盗窃或许使用了违法手法占有船只,则没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力。
1、因合同合法占有归于定作方的船只。
合同便是指两边所实行的船只缔造合同,且依据两边约好(在没有约好的情况下推定)船只的一切权归于托付方。假如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在建船只一切权归于缔造方,则不构成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一切权,或许行使后实行抗辩权。
2、托付方不付出价款或许酬劳构成违约。
依《合同法》第264条规则,定做人未向承包人付出酬劳或许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对完结的作业效果有留置权。一般以为,经过自己付出的劳作获取酬劳是承包人的基本权力,法令赋予承包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便是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劳作付出取得报答。只需托付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价款或许酬劳,承包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3、两边没有在合同中约好扫除留置权。
留置权虽然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可是法令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也便是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不适用法令关于留置的规则,或许承包人许诺抛弃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二、船只留置权的受偿次序
在海事补偿胶葛中,有一个船只优先权,这个权力无条件优先于其他权力受偿的,也不受船只留置的影响。由于船只优先权的行使经过法院扣押发生优先权的船只行使,船只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搬运而搬运,不因船只一切权的搬运而消除。
所以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受偿,船只抵押权后于船只留置权受偿。
三、行使留置权时应当留意的问题
1、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奉告定作方。
假如定作方在接到告诉后及时付出了所欠的酬劳或许价款,缔造方应当及时交给船只,假如持续占有船只就构成侵权。
2、行使留置权时,有必要是合法占有船只。
假如是在完结交给后,又以托付方拖欠酬劳或许价款为由,强即将船只从托付方或许第三人处追回并占有,不构成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构成侵权。假如海事法院采纳保全办法或许施行海事强制令,或许海事行政机关采纳行政拘留办法,缔造方不得以自己的留置权对立作为公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有必要无条件的放船。
3、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债款人必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得处置船只。
《担保法》第87条规则,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财产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财产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的部分由债款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