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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9:22
电信服务合同胶葛一般是因为电信公司没有全方位的供给事前合同约定好的服务条款,而与用户发生的一种民事胶葛。请我们阅览下面的电信服务合同胶葛事例及剖析了解有关电信服务胶葛的常识!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4年2月在原告处挂号运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9年1月起,被告未按月付出原告移动电话费用,期间,原告屡次向被告追讨未成。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付出原告移动通讯费用计人民币359.17元、违约金人民币185.52元。
被告袁某未作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2月在原告处挂号运用移动电话,号码为X。自2009年1月起被告未按月付出原告移动电话费用,原告经向被告追讨未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电信费人民币359.17元、违约金人民币185.52元。
本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挂号运用原告移动电话,理应按约承当给付原告电信费之责任。现被告拖欠原告电信费用显属不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电信费及违约金之诉请,可予支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抛弃了对原告建议的现实、供给的依据进行抗辩,本院予以缺席判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某公司电信费人民币359.17元;
二、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5.52元。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折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袁某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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