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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新闻官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08

1999 年11月3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向在南京出书的服饰导报社下达【(1999)白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断定书,支撑原告陈女士关于其肖像权受损害的诉讼恳求,判被告服饰导报社侵略别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建立,要求被告于本断定收效后10日内付出原告陈女士精力抚慰金2000元。被告服饰导报社对一审断定持有不同定见,于12月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断定书,保持一审断定,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恳求。被告服饰导报社未再提起申述。这起断定事例给新闻作业者、学术理论界以及司法作业者都可以带来一点考虑。因为在本断定未发作之前,大众传媒因为报导新闻、未经许可运用别人肖像而引起肖像权胶葛已发作过多起,但以为侵权建立的判例还未有过。
三起未侵权的判例
从法院审判先例来看,曾呈现于上海的三起较有代表性的因新闻报导引起的侵略肖像权的官司,终究都判了原告败诉。这三起新闻报导触及侵略肖像权的事例主要内容别离如下:
事例之一1988年,上海虹口区市民杜某向当地法院申述,告《民主与法制画报》侵略其已故亲属肖像权。通过及理由是:原告亲属因作业行为发作意外逝世,死者单位因为善后作业没有做好,导致家族侵占工作室作为灵堂,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工作。《民主与法制画报》记者用图文的方式予以了报导。原告以为该画报未通过死者亲属赞同,侵略了死者肖像权。法院审理以为该报导出于舆论监督的需求,不构成侵略肖像权,驳回原告恳求。
事例之二1989年,上海卢湾区朱某状告《上海科技报》侵略其肖像权。20年前,6岁的朱某右眼患了一种影响眼睛漂亮的眼病,去医师陈某处医治。通过一段时间的医治,眼疾有所治好。作为霸占医疗一个难关的病例,陈某为了保存材料,病前和病后都拍照了相片。20年后,《上海科技报》聘请陈写一篇关于自己医术方面的文章,宣扬科技的前进。陈在文章中运用了朱某的相片。文章刊登后,朱某以为报纸用整版的篇幅是为了宣扬陈的医术,运用自己幼年的相片是为了更好地做广告,以侵略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以为该则报导归于科学宣扬,不归于广告,无盈利性质,不构成侵略肖像权。
事例之三1995年,《上海画报》登载了一组新闻相片,其间一幅画面是某女士在某商场化妆品货台挑选化妆品的景象,标题是《芳华与美丽的引诱》,触及到肖像的运用。因为相片用于朴实的新闻报导,静安区法院断定该报导没有侵略申述的女士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上述断定事例均将“新闻报导行为”与“盈利行为”清晰区别开来。但有时问题或许不是如此一望而知,新闻报导不会构成侵略公民肖像权的一般常规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清晰支撑。尤其在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的报纸版面上,文字和相片的混合运用,既有新闻报导的性质,又有其他的客观效果。此刻的相片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面和招引读者视野也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由此,相片就部分地承当起了审美赏识的功用,这时,盈利的成分就很难彻底扫除。服饰导报社侵权一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导的方式不彻底扫除盈利的成分的考虑,归入到肖像权胶葛案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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