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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9:45
债款承当是债的主体发作改变,由承当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债款人退出合同联系,新的债款人为清偿时是实行自己应当实行的债款,当其不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守时,债款人向承当人追查违约职责,而不能向原债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状况下,债款人仍是债款人,合同的主体并未发作改变,代为清偿人许诺后又回绝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守时,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求偿,不能向代为清偿人求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系以自己名义清偿别人债款,故于清偿时应向债款人阐明。假如第三人误认为别人债款为自己债款而为清偿,不发作清偿效能,第三人清偿后,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则恳求返还。关于第三人的清偿,债款人可提出异议,此刻债款人有权回绝第三人的清偿,而不负拖延职责。
因为债款承当与代为清偿都以消除债款为意图,而且免责债款承当与代为清偿在法令结果上具有共同点,如都会导致债款人革除实行债款的职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发作知道上的混淆。一起,又因为两者的法令效能有较大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差异讨论,以便能正确判别两者中当事人的权力职责联系。
结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来看,两者的差异首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榜首,在发作原因上,债款承当只能经过合同约好发作,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令规则发作,也可由当事人约好发作;第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必要有为债款人清偿的意思内容,而且在两种状况下不构成代为清偿,一是第三人知道过错,误信为自己债款而为清偿。二是连带债款人、不可分债款人的清偿。而债款承当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款人或许债款人订立了合法有用的承当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实行清偿职责,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约束;第三,在债款承当中,第三人获得债款人的法令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款人;第四,当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设定的救助途径不同。免责债款承当中第三人嗣后不实行债的职责,债款人不得再恳求原债款人承当债款,只能恳求第三人承当债款不实行之损害赔偿职责或许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归还才能并不负担保职责。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款人与债款人约好由第三人承当清偿职责的,如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原债款人则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则。
下列景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1)债款人与债款人有特别约好,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好虽可在债的联系发作后为之,但有必要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
(2)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款性质上须由债款人亲身实行,不许由别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款人免其债款,合同债款因而消除。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款人受领的,合同债款一部消除,对未消除部分,合同债款人应担任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款人的联系,应就具体状况决议。第三人以赠与为意图而代债款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关于债款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有其他法令联系时,则可依该法令联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款实行有利害联系之人时,为保证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而获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极限内,就债款人的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刻即发作法令上类似于债款让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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