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1:16
摘要:因为无船承运人的共同法令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事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危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生无船承运事务的法令危险。无船承运事务在运营中应该采纳以下防备对策:慎重挑选署理人和签定完好谨慎的署理协议,拟定作业流程和作业指导书,优化作业流程,经过职责保险手法搬运危险。关键词:无船承运人事务 危险 防备无船承运人事务是世界货运署理事务的延伸和开展,在发达国家的货运署理事务中占有肯定的比重,许多世界闻名的物流公司都是以无船承运事务为根底进行全球物流规划和办理,为跨国公司供给全球资源配置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无船承运事务在我国世界货运署理事务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职业经历相对单薄,在开展中必定面临着许多运营危险,而其间怎么防备无船承运事务法令危险尤为重要。一、无船承运人的基本概念与法令地位1.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英文简称NVOCC(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令中,美国海事委员会将其界说为: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运营海运船只却供给海运服务的公共承运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相对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时是托运人。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则。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以下简称《海运法令》)中初次在法令中使用了“无船承运事务”的概念。依据《世界海运法令》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无船承运事务的规则,能够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归纳为:不运营世界运送船只,但承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提单或其他运送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经过世界船只运送运营者完结世界海上货品运送,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世界海上货品运送运营者。2.无船承运事务依据《世界海运法令》,无船承运事务是指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承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经过世界船只运送运营者完结世界海上货品运送,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世界海上运送运营活动。二、无船承运人事务常见法令危险因为无船承运人的共同法令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事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危险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生无船承运事务的法令危险。吴联灿彭肇东在其《我国无船承运事务中危险剖析与危险办理》中将无船承运人面临的详细危险归纳为:未尽本身职责而引致的补偿职责;因其他当事方差错而遭受的丢失危险;依据共同海损分摊而发生的职责;其他或许的丢失危险。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事务常见的法令危险如下:1.无单放货所谓无单放货是指在世界海上货品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及其署理人在货品运抵目的港后,在未回收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品交给提货人的行为。依照世界航运办理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则,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给货品是承运人的法定职责。2.放单危险这实际上是在FOB条款布景下托运人辨认问题。事例简介:香港T公司是中间商,向S公司购买一批货品,交易条款FOB。Z指定由无船承运人A作为承运人,运费条款为到付。货品实际上是由S交给A的,并且我国境内报关单显现的运营单位均为S。现在Z公司要求承运人A在提单上显现T为托运人,提单上托运人不显现供货方S,一起要求提单应该直接签发给T。事例剖析: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托运人”是指:1、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与承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2、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以上事例中,T是与承运人缔结世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是托运人;而S是货交承运人的人,也是当然的托运人。假如S提出相同的要求,即要求记载为托运人并获得提单,无船承运人A则会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