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0:07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给保管的货品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那么,仓储合同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给您细心唠唠。
仓储合同的法令规则
《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令规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界说的规则。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库房经营人)为存货人保管贮存的货品,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跟着商品经济的开展,从保管业中开展、强大起来的特别经营。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兴旺,原因便是跟着世界及区域买卖的扩展,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品供给便当、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而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则。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有必要是具有库房经营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备、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事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目标仅为动产,不动产不行能成为仓储合同的目标。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建立时起收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所以书面办法,也可所以口头办法。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供给贮存、保管的职责,存货人承当付出仓储费的职责。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收效的规则。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就可建立、收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两边当事人达到合意外,还有必要有寄存人交给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给时起建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差异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选用书面办法,又可以选用口头办法。不管选用何种办法,只需契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建立的要求,合同即告建立,而无须以交给仓储物为合同建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受合同束缚,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好实行职责,都要承当违约职责。
也有的学者建议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建议不利于买卖的安全和安稳。由于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不管是存货人仍是保管人都有商业盈利的需求,特别是保管人便是以替别人贮存、保管货品为业。保管人承受仓储物予以贮存,存货人付出仓储费,两边便是一种买卖行为,假如规则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买卖的安全和安稳。因而本条规则:“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则的合同一般包含的条款外,两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别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好。仓储保管合同的首要条款一般有:1.货品的品名或品类;2.货品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品检验的内容、规范、办法、时刻;4.货品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品进出库手续、时刻、地址、运送办法;6.货品损耗规范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规范和结算办法、银行、账号、时刻;8.职责区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用期限;改变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或许易蜕变物品,存货人应当阐明该物品的性质,供给有关材料。
存货人违背前款规则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纳相应措施以避免丢失的发作,因而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担负。
保管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贮存风险物品和易蜕变物品的规则。
存货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或许易蜕变物品,应当向保管人阐明该物的性质。所谓“阐明”,应当是在合同缔结时予以阐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笃信用原则的必定要求。假如存货人在缔结合同后或许在交给仓储物时才予以阐明,那么保管人依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能才干,假如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许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求贮存的风险物品及易蜕变物品的性质作出阐明外,还应当供给有关材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风险物品的性质,为贮存该风险物品作必要的预备。
存货人没有阐明所贮存的货品是风险物品或易蜕变物品,也没有供给有关材料,保管人在入库检验时,发现是风险物品或易蜕变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纳仓储物后发现是风险物品或易蜕变物品的,除及时告诉存货人外,也可以采纳相应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作,因而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例如将风险物品搬出库房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假如存货人没有对风险物品的性质作出阐明并供给有关材料,然后给保管人的产业或许其他存货人的货品形成危害的,存货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假如存货人未阐明所存货品是易蜕变物品而导致该物品蜕变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假如保管人不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风险物品予以贮存,对自身形成的危害,存货人不负补偿职责。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依照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契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检验的规则。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品的检验问题作出约好。检验问题的首要内容有三项:一是检验项目,二是检验办法,三是检验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检验项目为:货品的品名、规范、数量、外包装情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品品名、规范、数量,以外包装或货品上的符号为准;外包装或货品上无符号的,以供货方供给的检验材料为准。散装货品按国家有关规则或合同规则检验。
2.检验办法为:悉数检验和按份额检验
3.检验期限:检验期限自货品和检验材料悉数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检验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检验项目、检验办法和检验期限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好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范、数量、外包装情况与合同中的约好不共同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说,或许修正合同,或许将不契合约好的货品予以退回。
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了解本条保管人的补偿职责时,种类、数量不契合约好,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较为清晰;质量问题的补偿职责,要留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契合约好。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依照买卖习气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好来确认质量问题。2.假如约好不清晰,发作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则,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等形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补偿职责。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职责的规则。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据,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置其仓储物。仓单的效果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联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联系:仓单不能替代仓储合同。不管当事人选用书面办法仍是选用口头办法,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即受合同束缚。存货人交给仓储物是实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实行合同。虽然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首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仅仅作为仓储合同的凭据。仓单与仓储合同的联系好像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联系相同,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提单是作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凭据。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一起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经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据和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外,既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品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清晰规则,仓单可以出质。第七十六条中规则,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给之日起收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仓单包含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
(三)仓储物的损耗规范;
(四)贮存场所;
(五)贮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其稳妥金额、期间以及稳妥人的称号;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则。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据和提取仓储物的凭据,仓单还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而仓单应当具有必定的办法。不管仓单是转让仍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而法令规则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清晰自己的权力和行使自己的权力。
1.仓单上有必要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许盖章,不然不生仓单应有之效能;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而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及居处,不然不契合记名证券的实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能,因而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有必要的,仓单上应清晰记载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规范。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作许多胶葛;
5.仓单上应记载贮存场所,假如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清晰仓储物的贮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贮存期间。假如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清晰应在多长时刻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假如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付出仓储费;
8.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其稳妥金额、期间以及稳妥公司的称号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假如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稳妥费可以计入本钱。转让今后,受让人享用稳妥利益,一旦发作稳妥合同中约好的稳妥事端,受让人可以找稳妥公司索赔。因而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十分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转。流转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力。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则。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则,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假如提货日期先于债款实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品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不管是仓单转让仍是仓单出质,都应当经过法定的办法才干收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始收效能。假如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即便交给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收效能。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反面或许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 (受让人)的称号或名字、居处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许盖章呢?由于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维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避免其别人以不法途径取得仓单,然后危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当不该有的职责,因而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收效能。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并将仓单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始收效能。由于一旦债款人不能在债款实行期间届满前实行债款,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力。因而,假如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相同,也只要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许盖章,才有助于维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的规则。
存货人将货品存置于库房,存货人为了了解库房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恳求,应答应其进入库房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不管是转让仓单仍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相同,都有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的权力。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在仓储物蜕变或许其他损坏情况下的告诉职责的规则。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职责,保管人应当依照保管合同中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例如保管条件已不契合本来的约好,如合同约好用冷藏库贮存生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备发作毛病,保管人不采纳及时修补等补救措施,致使生果腐烂蜕变的,保管人应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人在契合合同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形成仓储物蜕变、损坏的,虽然保管人不承当职责,可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即便仓储物没有蜕变或其他损坏,但有发作蜕变或其他损坏的风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这一条便是说,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好实行自己的合同职责以外,还应当依照诚笃信用原则及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合同中没有约好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本条的规则便是合同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则的精力的具体化。保管人应当依照诚笃信用原则,依据仓储合同的性质、意图及买卖习气,在仓储物有蜕变、损坏或许有蜕变、损坏的风险时,负有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职责。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迫,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过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仓储物怎么处理的规则。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这种蜕变或损坏对错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形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形成仓储物自身的蜕变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外,假如该仓储物现已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那就不仅仅告诉的问题了,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迫,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过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告诉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蜕变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职责。由于蜕变或损坏的仓储物现已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假如存货人不尽此职责,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许保管人的产业形成危害的,存货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保管人对蜕变货品的紧迫处置权,类似于对风险货品的紧迫处置权。存货人贮存风险货品没有向保管人阐明并供给有关材料,保管人在接纳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迫处置,由此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因而,保管人紧迫处置蜕变的仓储物,由此发作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当。不管是风险货品仍是蜕变货品,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许存货人对保管人的告诉置之脑后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干够对该仓储物进行紧迫处置。并且在过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因而保管人的紧迫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次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干行使。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贮存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预备时刻。
【释义】本条是关于贮存期间不清晰时怎么提取仓储物的规则。
当事人对贮存期间没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依据自己的贮存才干和事务需求,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预备时刻。所谓“给予必要的预备时刻”,是指保管人预先告诉提货,然后确认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预备时刻,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告诉的其时就有必要提取仓储物。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好贮存期间,但约好每天收取仓储费 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践的贮存日期确认。甲也可以随时恳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预备时刻,仓储费也是按实践的贮存日期核算。
第三百九十二条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早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贮存期间有清晰约好时怎么提取仓储物的规则。
仓单的首要特征或重要功能之一便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因而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出仓储物。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贮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在贮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好付出仓储费;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早提取仓储物,可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清晰约好贮存期间的,在贮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例如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存货人寄存风险品而未将风险品的性质照实奉告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贮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停止合同。
第三百九十三条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怎么处理的规则。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权力,也是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职责。假如在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许回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认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假如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假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来付出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则,可以恳求其付出仓储费。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拖延给付的,还可以依照约好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好违约金的,可以要求付出拖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四条贮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形成仓储物蜕变、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职责的规则。
贮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职责。所谓“妥善保管”,首要应当是依照仓储合同中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两边约好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依据货品的性质、情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需是两边约好的,保管人就应当依照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依照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保管人除应当依照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仁慈管理人的职责。由于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品给予更多的留意。保管人应当常常对贮存设备和贮存设备进行修理和保养。还应当常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查看,留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契合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蜕变、损坏,或许有蜕变、损坏的风险时,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这其间包含对接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这是诚笃信用原则的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保管人可以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自身性质的原因、或许因包装不契合约好、或许因仓储物超越有用贮存期,而形成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则。
虽然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差异,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好,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实质是相同的,即都是为别人保管资产。有些学者以为仓储合同便是特别的保管合同。因而,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则。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仓储物,等等。
仓储合同的法令规则
《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令规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界说的规则。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两边约好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库房经营人)为存货人保管贮存的货品,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跟着商品经济的开展,从保管业中开展、强大起来的特别经营。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兴旺,原因便是跟着世界及区域买卖的扩展,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品供给便当、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而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则。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有必要是具有库房经营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备、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事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目标仅为动产,不动产不行能成为仓储合同的目标。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建立时起收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所以书面办法,也可所以口头办法。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供给贮存、保管的职责,存货人承当付出仓储费的职责。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收效的规则。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就可建立、收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两边当事人达到合意外,还有必要有寄存人交给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给时起建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差异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选用书面办法,又可以选用口头办法。不管选用何种办法,只需契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建立的要求,合同即告建立,而无须以交给仓储物为合同建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受合同束缚,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好实行职责,都要承当违约职责。
也有的学者建议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建议不利于买卖的安全和安稳。由于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不管是存货人仍是保管人都有商业盈利的需求,特别是保管人便是以替别人贮存、保管货品为业。保管人承受仓储物予以贮存,存货人付出仓储费,两边便是一种买卖行为,假如规则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买卖的安全和安稳。因而本条规则:“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关于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则的合同一般包含的条款外,两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别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好。仓储保管合同的首要条款一般有:1.货品的品名或品类;2.货品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品检验的内容、规范、办法、时刻;4.货品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品进出库手续、时刻、地址、运送办法;6.货品损耗规范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规范和结算办法、银行、账号、时刻;8.职责区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用期限;改变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三百八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或许易蜕变物品,存货人应当阐明该物品的性质,供给有关材料。
存货人违背前款规则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纳相应措施以避免丢失的发作,因而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担负。
保管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贮存风险物品和易蜕变物品的规则。
存货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或许易蜕变物品,应当向保管人阐明该物的性质。所谓“阐明”,应当是在合同缔结时予以阐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笃信用原则的必定要求。假如存货人在缔结合同后或许在交给仓储物时才予以阐明,那么保管人依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能才干,假如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许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求贮存的风险物品及易蜕变物品的性质作出阐明外,还应当供给有关材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风险物品的性质,为贮存该风险物品作必要的预备。
存货人没有阐明所贮存的货品是风险物品或易蜕变物品,也没有供给有关材料,保管人在入库检验时,发现是风险物品或易蜕变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纳仓储物后发现是风险物品或易蜕变物品的,除及时告诉存货人外,也可以采纳相应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作,因而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例如将风险物品搬出库房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假如存货人没有对风险物品的性质作出阐明并供给有关材料,然后给保管人的产业或许其他存货人的货品形成危害的,存货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假如存货人未阐明所存货品是易蜕变物品而导致该物品蜕变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假如保管人不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风险物品予以贮存,对自身形成的危害,存货人不负补偿职责。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依照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契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物检验的规则。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品的检验问题作出约好。检验问题的首要内容有三项:一是检验项目,二是检验办法,三是检验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检验项目为:货品的品名、规范、数量、外包装情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品品名、规范、数量,以外包装或货品上的符号为准;外包装或货品上无符号的,以供货方供给的检验材料为准。散装货品按国家有关规则或合同规则检验。
2.检验办法为:悉数检验和按份额检验
3.检验期限:检验期限自货品和检验材料悉数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检验报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检验项目、检验办法和检验期限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好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范、数量、外包装情况与合同中的约好不共同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说,或许修正合同,或许将不契合约好的货品予以退回。
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在了解本条保管人的补偿职责时,种类、数量不契合约好,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较为清晰;质量问题的补偿职责,要留意二点:1.这是讲的是质量不契合约好。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依照买卖习气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好来确认质量问题。2.假如约好不清晰,发作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则,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等形成灭失、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补偿职责。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职责的规则。
仑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据,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置其仓储物。仓单的效果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联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联系:仓单不能替代仓储合同。不管当事人选用书面办法仍是选用口头办法,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即受合同束缚。存货人交给仓储物是实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实行合同。虽然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首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仅仅作为仓储合同的凭据。仓单与仓储合同的联系好像提单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联系相同,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提单是作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凭据。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一起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提取仓储物和经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合同法采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据和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外,既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品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清晰规则,仓单可以出质。第七十六条中规则,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给之日起收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仓单包含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
(三)仓储物的损耗规范;
(四)贮存场所;
(五)贮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其稳妥金额、期间以及稳妥人的称号;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则。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据和提取仓储物的凭据,仓单还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而仓单应当具有必定的办法。不管仓单是转让仍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而法令规则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清晰自己的权力和行使自己的权力。
1.仓单上有必要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许盖章,不然不生仓单应有之效能;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而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及居处,不然不契合记名证券的实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能,因而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有必要的,仓单上应清晰记载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规范。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作许多胶葛;
5.仓单上应记载贮存场所,假如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清晰仓储物的贮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贮存期间。假如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清晰应在多长时刻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假如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付出仓储费;
8.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其稳妥金额、期间以及稳妥公司的称号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假如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稳妥费可以计入本钱。转让今后,受让人享用稳妥利益,一旦发作稳妥合同中约好的稳妥事端,受让人可以找稳妥公司索赔。因而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十分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转。流转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力。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则。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则,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假如提货日期先于债款实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品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不管是仓单转让仍是仓单出质,都应当经过法定的办法才干收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始收效能。假如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即便交给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收效能。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反面或许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 (受让人)的称号或名字、居处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许盖章呢?由于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维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避免其别人以不法途径取得仓单,然后危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当不该有的职责,因而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收效能。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并将仓单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始收效能。由于一旦债款人不能在债款实行期间届满前实行债款,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力。因而,假如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相同,也只要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许盖章,才有助于维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的规则。
存货人将货品存置于库房,存货人为了了解库房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恳求,应答应其进入库房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不管是转让仓单仍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相同,都有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的权力。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在仓储物蜕变或许其他损坏情况下的告诉职责的规则。
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职责,保管人应当依照保管合同中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例如保管条件已不契合本来的约好,如合同约好用冷藏库贮存生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备发作毛病,保管人不采纳及时修补等补救措施,致使生果腐烂蜕变的,保管人应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人在契合合同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形成仓储物蜕变、损坏的,虽然保管人不承当职责,可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即便仓储物没有蜕变或其他损坏,但有发作蜕变或其他损坏的风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这一条便是说,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好实行自己的合同职责以外,还应当依照诚笃信用原则及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合同中没有约好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本条的规则便是合同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则的精力的具体化。保管人应当依照诚笃信用原则,依据仓储合同的性质、意图及买卖习气,在仓储物有蜕变、损坏或许有蜕变、损坏的风险时,负有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职责。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迫,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过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仓储物怎么处理的规则。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这种蜕变或损坏对错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形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形成仓储物自身的蜕变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外,假如该仓储物现已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那就不仅仅告诉的问题了,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迫,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过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告诉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蜕变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职责。由于蜕变或损坏的仓储物现已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假如存货人不尽此职责,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许保管人的产业形成危害的,存货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保管人对蜕变货品的紧迫处置权,类似于对风险货品的紧迫处置权。存货人贮存风险货品没有向保管人阐明并供给有关材料,保管人在接纳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迫处置,由此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因而,保管人紧迫处置蜕变的仓储物,由此发作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当。不管是风险货品仍是蜕变货品,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许存货人对保管人的告诉置之脑后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干够对该仓储物进行紧迫处置。并且在过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因而保管人的紧迫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次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干行使。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贮存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预备时刻。
【释义】本条是关于贮存期间不清晰时怎么提取仓储物的规则。
当事人对贮存期间没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依据自己的贮存才干和事务需求,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预备时刻。所谓“给予必要的预备时刻”,是指保管人预先告诉提货,然后确认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预备时刻,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告诉的其时就有必要提取仓储物。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好贮存期间,但约好每天收取仓储费 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践的贮存日期确认。甲也可以随时恳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预备时刻,仓储费也是按实践的贮存日期核算。
第三百九十二条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早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贮存期间有清晰约好时怎么提取仓储物的规则。
仓单的首要特征或重要功能之一便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因而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出仓储物。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贮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在贮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好付出仓储费;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早提取仓储物,可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清晰约好贮存期间的,在贮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例如依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存货人寄存风险品而未将风险品的性质照实奉告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贮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停止合同。
第三百九十三条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怎么处理的规则。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权力,也是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职责。假如在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许回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认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假如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假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来付出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则,可以恳求其付出仓储费。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拖延给付的,还可以依照约好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好违约金的,可以要求付出拖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第三百九十四条贮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契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形成仓储物蜕变、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职责的规则。
贮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职责。所谓“妥善保管”,首要应当是依照仓储合同中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两边约好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依据货品的性质、情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需是两边约好的,保管人就应当依照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依照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保管人除应当依照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仁慈管理人的职责。由于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品给予更多的留意。保管人应当常常对贮存设备和贮存设备进行修理和保养。还应当常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查看,留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契合约好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蜕变、损坏,或许有蜕变、损坏的风险时,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这其间包含对接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这是诚笃信用原则的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可是保管人可以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自身性质的原因、或许因包装不契合约好、或许因仓储物超越有用贮存期,而形成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则。
虽然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差异,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例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好,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实质是相同的,即都是为别人保管资产。有些学者以为仓储合同便是特别的保管合同。因而,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则。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仓储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