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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哪两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1:05
某旭诉北京xx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知情权案 原告:某旭 被告: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某旭诉称: 2004年7月16日 ,其与冯某(即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出资建立xx公司。
某旭诉北京xx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知情权案2004年7月16日,其与冯某(即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出资建立xx公司。由冯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担任公司司理兼总工程师,二人月薪均为6000元。公司建立后,原告活跃开展公司对外运营事务,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但从未进行盈利分配。自公司建立以来,博驰公司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薪酬。原告考虑到自己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开展,没有计较个人得失,持续对外活跃联络销售事务,但自2005年7月起,xx公司禁绝原告进入公司,原告要求付出拖欠的薪酬,xx公司无理加以回绝。2006年1月20日,原告因长时间拿不到薪酬,与xx公司免除劳作联系。自公司建立以来,财政由法定代表人冯某操纵,从未对原告供给过实在、合法、有用的年度财政管帐报表及管帐账簿、管帐书类和有关记录供原告查阅。原告屡次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xx公司均无理回绝。2006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xx公司提出书面恳求,xx公司至今未作答复。根据《公司法》第34条及博驰公司规章第18条第(8)项:申述要求判令xx公司期限向原告供给公司建立后至2006年7月期间的管帐账簿供原告查阅。
被告xx公司辩称:不存在禁绝原告进入公司一事,其凭仗把握的技能,私自脱离公司,致使被告公司无法出产,公司领导曾到原告家请过原告。别的被告公司运营期间效益欠好,冯某自己也一向未锁取薪酬。被告公司不存在不让原告知情的情况,原告曾到劳作局恳求劳作裁定,两边达到了宽和协议。从2006年1月20日今后,原告现已脱离被告公司,不是公司本质意义上的股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根据现实和根据以为: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力能够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共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股东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有用完成股东利益,全面维护股东权而建立的。某旭以非专利技能与冯某一起出资建立xx公司,某旭作为xx公司的股东,按照法令和公司规章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力。但2006年1月2O日,某旭与博驰公司在劳作争议裁定期间达到宽和协议,该宽和协议在处理某旭与博驰公司间劳作联系的一起,还一并处理了某旭从xx公司撤资、某旭在博驰公司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的处理等内容,在该协议签字收效后,某旭现已脱离xx公司,虽然黄旭的股权转让手续在工商挂号机关没有处理结束,但就某旭与博驰公司及冯某之间而言,某旭现已不再是xx公司的股东,某旭亦不应再享有知情权。因某旭在签定宽和协议时,全面地处理了其与博驰公司之间的联系,本院推定其应当知道xx公司相应的运营情况,且其现已不是博驰公司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其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博驰公司管帐账簿,亦没有实践意义。故对某旭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判定驳回原告某旭的诉讼恳求。
某旭不服,以其是xx公司的股东,确定股东身份的根据主要是是否在公司规章中被记载为股东、是否向公司实践出资、是否在工商局挂号。博驰公司的规章记载某旭是股东,其将自己的技能投入公司,以实践出资,且工商局挂号某旭仍为股东,故某旭应为股东。某旭与xx公司在劳作争议裁定达到的宽和协议实践没有实行结束,不能持续实行是xx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宽和协议处理的是劳作联系而不是股权转让问题。协议虽约好某旭在公司股权转让给冯某,但名为转让,实践是某旭将自己技能撤出,从而使冯某具有xx公司的悉数股权,某旭屡次要求撤出某旭的技能,xx公司拒不实行。即便是股权转让,两边没有转让协议,某旭仍具有股东身份。即使是某旭还反宽和协议,没有实践实行,其承当的是违约责任,违约并不导致股东权力的损失。恳求吊销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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