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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父母私毁遗嘱丧失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0:54

一对老年配偶私行毁掉儿子遗言依法损失承继权,在与儿媳的析产承继胶葛中因小失大。近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一套202室房子产权归婆婆一切;一套101室房子产权归儿媳、孙女一起共有;婆婆付出儿媳、孙女房子折价款11.1万余元并偿还儿媳售后公房出资款4693元。
陈老伯与张老太配偶育有两个儿子,即被承继人陈刚和案外人陈强(均为化名)。施女士与陈刚系夫妻,育有一女。2009年1月29日晚,陈刚在患沉痾住院治疗时病危,经抢救康复神志后,他自动在病房写下遗言并要求值勤医师证明其神志清醒后在遗言上签名承认。陈刚将遗言交给在场的哥哥陈强后,于次日逝世。陈强随后将遗言交给爸爸妈妈,而陈老伯与张老太未奉告儿媳施女士就将之焚毁。
陈刚逝世后,陈老伯配偶因与儿媳施女士对两套系争房子的切割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于200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和承继。
陈老伯配偶称,系争的一套202室房子,是陈老伯单位增配的租借公房,1994年头,由陈刚出资用母亲张老太的工龄购买,其时在册户籍为张老太和儿子陈刚。因陈刚是受托付处理购买手续的,因而陈刚将房子产权挂号在他个人名下。而系争的另一套101室房子挂号在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和被承继人陈刚名下,现申述要求对这两套系争房子析产和承继。
施女士及女儿辩称,赞同对两套系争房子进行析产,但不赞同原告承继。陈老伯配偶私行毁掉被承继人立下的遗言,依法应损失承继权。因购买202室房子产权时,施女士已与陈刚成婚,故应与张老太相同享有该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切割。而101室房子系施女士和陈刚婚后购买,其间20.7万元是以张老太、施女士及女儿、陈刚4人共有的动迁支票付出,余款则由施女士向银行贷款,故张老太仅出资5万余元,要求按出资比例切割。
法院以为,陈老伯与张老太在未奉告被承继人妻女的情况下毁掉遗言,不尊重被承继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依法损失承继权。202室房子产权以归张老太一切为宜,但应当承以为张老太与陈刚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陈刚名下的产权比例应归施女士及女儿承继,另施女士已证明购房款系其出资,张老太应按其比例返还施女士相应折价款。
而购买101室房子时,张老太出资虽为5万余元,但其增值部分张老太应享有四分之一、出资部分应予返还。因而法院承认101室房产权归施女士及女儿共有,故应付出张老太相应折价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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