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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7:55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事务剖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品或承受劳务,原用于出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动用处等,使抵扣链中止,按增值税法规则,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承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财物的本钱或丢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企业购进货品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固定财物,即购入出产用设备等固定财物触及的增值税能够抵扣。
2.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
3.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至4项规则货品的运送费用和出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事务的账务处理
依据有关规则,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品时即能辨明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财物(劳务)的本钱或丢掉中;原已承以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动货品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原出产用的外购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财物研制等(用于出产用设备等固定财物在外)
借:在建工程
研制开销等(货品本钱 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货品发作非正常丢掉
借:经营外开销等(货品本钱 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
(1)企业决议以外购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时
借:出产本钱
制造费用
办理费用等
贷:敷衍员工薪酬——非钱银性福利(货品本钱 进项税额)
(2)实践发放外购货品时
借:敷衍员工薪酬——非钱银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品时触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核算并承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作上述事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起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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