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3:2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损害性,向来是国家冲击的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则,交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付出运送费用,所付出金钱的单位,有必要与开具抵扣凭据的销货单位、供给劳务的单位一起,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不予抵扣。在这一布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起”逐渐成为税务法令机关断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之一。可是,这一规范不只没有满足的理论基础支撑,并且不满足这一规范的行为在现实上也并非必定构成虚开行为。本文经过一则实践税案,对税收法令中不行容易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景象进行法令讨论。
西南某省P市N县凭借本身的江运优势展开煤炭生意和运送事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间或许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建立了专案组,一起督办此案。查询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末,专案组展开会集稽察,别离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说话,获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供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告发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确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分。
咱们承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别离称“A公司”、“B公司”、“C公司”……“G公司”)托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分听证。在署理本案的过程中,咱们发现这些公司现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比如经过居间人达到生意、现金流与生意存在差异等导致生意在方式上不契合票、货、款一起的状况。考虑到本案的严峻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咱们也活跃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交流和谐,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求。终究,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景象1:存在生意居间人
依据税务机关查询的状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付出,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确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建立生意联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是现实上,在本次生意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意图在于促进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生意。甲某与B公司司理丙某是老乡,彼此了解,故Z公司托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出售合同并进行了货品交割后,Z公司托付甲某代为向B公司付出货款。Z公司供给了《授权托付书》佐证这一现实。
本案中的法令联络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建立生意合同联络。购销合同由B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力和职责由B公司和Z公司承当。合同实践实行过程中,实践享有合同权力、承当合同职责的两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托付署理联络。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成果由Z公司承当。因而,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联络为托付署理联络。
综上,从法令联络上看,煤炭购销事务由B公司和Z公司展开,Z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契合税法的规则。本案中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景象。
景象2:存在垫支货款景象
C公司与K公司签署《煤炭生意合同》约好, 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5月12日期间K公司向C公司购买沫精煤3,031.45吨,单价450元,价税算计1,364,152.50元。生意完成后,K公司管帐常某、事务部司理王某与C公司出纳杨某,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数量结算,实发沫精煤3,088.57吨,扣除水份57.12吨,实践结管用为3031.45吨,有详细过磅单可查。2007年5月25日,C公司依照实践结管用乘以沫精煤单价450元给K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算计136.4175万元,并进行了交税申报。
K公司与T公司股东同为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而,K公司与T公司常彼此垫支资金。2007年6月30日,K公司托付T公司代为付出欠C公司的购货款136.4175万元。
本案中,K公司与C公司煤炭生意是实在的。C公司获得货款的资金流与生意的货票流不一起是因为K公司托付T公司代为付出购货款所形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生意的实践状况相符,不能确定C公司和K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景象3:混杂了生意合同的当事人和运送合同的当事人
E公司和X公司签署《工业品生意合同》约好,E公司向X公司出售煤炭,并帮忙X公司组织运送、洽谈运费及代为付出运送费用。合同的实践实行状况与合同的约好相符。E公司和X公司供给了与合同所述内容相符的过磅单、煤炭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送发票等凭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生意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行为。E公司是生意合同的出卖人,X公司是生意合同的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则,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许货品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合同。可见,运送合同的承运人是实行运送职责,并收取票款或运送费用的合同当事人。依据《工业品生意合同》,E公司的职责仅限于帮忙组织运送、洽谈运费及代为付出运送费用。E公司现实上未供给运送服务,其从X公司获得的运送费用也仅为代X公司向实践承运方付出。因而,E公司并非运送合同的承运人。
从上面的剖析能够看出,E公司不是运送合同的承运人,不具有开具运送发票的职责。E公司的职责仅限于代X公司付出运送费用,并代实践承运人向X公司转交运费发票。X公司获得的运费发票为实践承运人开具。不能因E公司向X公司交给不是E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就确定E公司为虚开。
景象4: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某自称是Q公司员工,担任公司燃料收购。2006年9月,张某持Q公司的手刺及Q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到A公司联络煤炭收购事宜。A公司煤炭出售后,依据张某供给的信息开具了购货单位为Q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帐务处理。过后,A公司经过多方途径得知张某在此次生意中存在严峻诈骗,他本不是为Q公司联络购煤,而是个人买煤行为。
A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则,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的生意,出售方运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售方称号、印章、货品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践相符,且没有依据标明购货方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许骗得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许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现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许获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尽管A公司获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状况并不知情,契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则的好心获得景象,不构成虚开。A公司知道到其应当依法补缴现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组织财务人员经过自查补缴的方法进行了补税处理。
景象5:生意材料不全
(1)生意没有签署生意合同
2007年1月4日,Z公司从D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因数量较少没有签定书面协议。达到生意意向后,D公司与Z公司进行了实在的货品交割。Z公司据实给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6,017.70元,税额5,982.30元,价税算计52,000元。D公司据此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尽管D公司和Z公司无法供给生意合同,但两边实践实行两边的约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生意状况相符。因而,不能确定D公司和 Z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仅获得口供
因为本案是区域性大范围发作的案子,税务机关经过问询查询人获得了很多口供,其间不乏被查询人彼此揭露、彼此推脱职责或为减轻本身职责嫁祸于人的状况。税务机关在查询F公司状况时,获得了别的三个被查询人告发F公司无实在生意,虚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并据此确定F公司构成虚开。
现实上,2006年,F公司分批次向Z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后又连续将粉煤出售给T公司。公司运作不规范,因生意数量较少而没有签定书面协议。但F公司与Z公司及T公司都进行了实在的什物交割、付出/收取货款,据实开具/获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税务行政处分,要有一系列能够彼此印证的依据构成具有逻辑联络的依据链。仅凭口供不能证明交税人违背税收法令法规的现实,更不能据此对交税人进行处理或处分。不只如此,F公司能够供给实在生意的过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等生意凭据,与税务机关获得的口供相对立。依据依据规则,书证的证明力强于口供,应当依照F公司供给的书证承认案子现实。因而,不该确定F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景象6:企业自查补缴税款
本案的查办过程中,大都企业都知道到本身的税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其并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成心。因而,这些企业在案发后都活跃与专案组交流,采纳补救措施,并及时补缴了应缴的税款。
G公司经过自查,发现其在运营过程中承受虚开运送发票71份,票面金额15,129,102.49元,税额1,059,037.17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59,037.17元。对此,G公司能够供给入库单、现金付出手续等凭据,证明的确存在实在的运送生意。因为在煤炭出产地购煤运送时的运费收据无法获得,运送方向G公司供给了虚开的运送发票。可是,运送生意是实在存在的,G公司不知其获得的发票为虚开,更不具有片面上的偷逃税款的动机。G公司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前现现已过自查的方法补缴税款1,059,037.17元。从成果来看,G公司的行为也未给国家形成任何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当事人“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成果的”或许“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成果的,不予行政处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察作业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分的案子或许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子,…”据此规则,在税务稽察作业中,一般交税人自行补缴税款的就不该当进行税务行政处分。
实践中,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前,如交税人自行补税的,一般税务行政机关对其免于再进行税务行政处分,如在2008年2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广州市海珠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展开中大布疋商场税收专项查看的联合布告》中,清晰规则“交税人在自查阶段发现应缴未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家、地税局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只补税不处分”。
即使是G公司的行为违背规则,可是G公司对有关行政部门的作业要求活跃合作,情绪诚实;关于过错的行为知道深入透彻,在得知有关状况后及时补缴相关税款并消除负面影响,因而未给国家形成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害成果。据此,G公司契合不予行政处分的规则,不该当遭到税务行政处分。
本案会集体现了几种不行简略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景象,如:个人购煤谎报公司购煤、存在生意居间人、部分货款付出资金流不规范、存在垫支货款景象、没有签署生意合同、混杂了运送合同当事人和购销事务当事人、税务机关仅获得口供未获得其他材料、交税人已自查补税等。
总结起来,断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照实质性断定准则,关于生意实在存在,依据生意状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该当确定为虚开,答应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详细而言,断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生意的法令联络一起。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向购买方供给产品或服务,购买方向供给方付出价款,供给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产品或服务的生意各方当事人依据生意的法令联络发作的权力职责。因而,尽管生意中或许存在多种景象影响票、货、款的走向,可是不论生意的方式发作怎样的改变,均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2)扫除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生意的法令联络不一起,也不能当然确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则,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生意,且购货方不知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好心获得方不具有躲避缴交税款的片面成心,不该被确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货、款一起一直以来被以为断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但一方面,这一规范在现实上不能与虚开行为相对应,另一方面,也缺少满足的法令和理论支撑。因为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定规范没有在立法上得以清晰,税收法令中常呈现法令机关机械地履行票、货、款一起规范,形成行政相对人不服气、税务争议数量增多等问题。因而,持续完善立法,一方面能够使税收法令机关有法可依、下降税收法令危险,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恪守税法、进步税法遵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