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21:26在侵权职责法范畴,连带职责是一种非常严峻的侵权补偿职责。除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则了连带职责外,在以下法令和司法解说规则了连带补偿职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定见》)第148条规则: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为一起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第四条规则了一起风险行为人的连带职责,第九条规则了雇员成心或重大过错致人危害时雇主的连带补偿职责,第十一条规则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工伤雇员的连带补偿职责。第十三条规则了帮工人成心或重大过错致人危害时被帮工人的连带补偿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规则,一起侵权详细划分为三种类型:(1)一起成心致人危害。(2)一起过错致人危害。(3)虽无一起成心、一起过错,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成果。其构成要件有二个,一是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均为活跃的加害行为;二是须各行为人的行为彼此直接结合。①一起风险行为中因各行为人就其施行风险行为均存在过错,应归入第二种类型。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则,连带职责应严厉约束在一起侵权(广义)的规模(产品缺点致人危害职责在外,严厉地讲产品缺点致人危害职责属不真实连带职责),但凡不能归入这三种类型的,就不属一起侵权,就不该适用连带补偿职责。但在实践中却有扩大化的倾向,加剧牵连职责主体的担负,有失公平正义。
一、一起风险行为致行为人之一危害。一起风险行为致别人危害的,一起风险行为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自无疑义。但致行为人之一危害的,怎么确认行为人的补偿职责,如甲乙丙三顽童抛石掷果,一石块(不能判明谁掷之)磕碰树干弹回致甲眼受伤,甲丢失医药费若干,怎么确认乙丙的补偿职责?在实践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按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处理由乙丙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第二种定见也以为按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处理,但要实施过错相抵,减去甲应承当的三分之一后,余下由乙丙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第三种定见以为,乙丙应对甲之丢失各承当三分之一。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一起风险行为人对外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对内是按份分管职责。本案应逐层提醒法令关系,先把甲看作其别人,按一起风险行为致人危害处理,甲乙丙三人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然后进入下一层法令关系,即按份分管丢失,甲、乙、丙各应承当三分之一,故乙、丙应对甲之丢失各承当三分之一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