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3: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子规模的若干规则》(法释〔2001〕27号)规则了海事法院的收案规模包含“第40条、海事行政案子。第41条、海事行政补偿案子”。因为对海事行政案子的规模和统辖存在争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子统辖问题的告诉》(惩办[2003]253号)规则: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子、行政补偿案子以及不检查和履行行政机关请求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至此,有关海事行政的案子也划归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即便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海事行政及其补偿案子的详细规模又有哪些呢?现在还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笔者企图做一些初探。
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和通海水域的民商事活动、安全、环境行使行政办理监督权利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海事行政的主体是指有“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含海事行政机关、海洋行政机关、渔业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海事行政的范畴是海域和通海水域。海事行政的客体是民商事活动、安全和环境。主体、范畴和客体是组成海事行政的三要素,三者缺一都不构成海事行政行为。
一、海事行政的主体。
海事行政机关包含国家海事局(从属交通部)及其部属行政法令安排,国家海洋局(从属国土资源部)及其部属行政法令安排,渔政渔港监督局(从属农业部)及其部属行政法令安排,其它对船只、船员、船载货品、航运、海洋资源、海洋和通海水域环境保护等负有行政法令权限的国家机关。海事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责任进行行政行为时才干构成海事行政的主体,并不是海事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归于海事行政行为。只要在以下的责任规模内的行政行为才归于海事行政行为。
1.国家海洋局及其部属行政法令安排的主要责任规模②是:拟定我国海洋根本法令、法规和政策;监督办理海域(包含海岸带)运用,颁布海域运用许可证,按规则施行海域有偿运用准则、办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当安排海域勘界;安排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规范和总量操控准则;监督办理涉外海洋科学查询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备缔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办理“中国海监”部队,依法施行巡航监督、监督办理,查办违法活动。安排海洋根底与归纳查询、海洋严重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
2.国家海事局及其部属行政法令安排的主要责任规模③是,担任辖区内水上安全办理、海上航标办理、水上安全通讯办理、避免船只污染及其他有关办理作业;依照授权,办理船只和海上设备查验、港口航道测绘作业;担任船只挂号、船只法定装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批阅、船只一切人安全办理体系审阅与监督和船员训练、考试发证、船员证件办理作业;担任辖区内水上搜索救助、污染事端应急处理和严重水上交通事端的查询、处理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