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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5:14
1997年10月,余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10月1日按乡村风俗举行了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0年6月11日,余某和刘某在奉新县民政局补办了断婚挂号手续。婚前,原、被告爱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世后,双便利常常为家庭小事吵架,乃至打架。
2009年,余某欲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就产业切割签定了协议,但在亲朋的劝说下,余某抛弃了离婚的想法。尔后余某和刘某的夫妻爱情并无好转,特别是2010年上半年,两边争持愈加剧烈。2010年7月,余某诉至法院刘某要求与刘某离婚。
离婚前的产业切割协议是否有用
对诉讼离婚前的产业切割协议效能,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余某与刘某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问题的协议关于具有法令约束力。
第二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的意图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实际情况是余某与刘某未协议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缺少条件根底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协议离婚时怎样签产业切割协议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两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育及产业切割等到达协议,而依必定行政程序,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并处理离婚手续。因为离婚协议既触及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又触及有关产业切割、子女直接抚育人及抚育费承当、探视权等,除夫妻两边赞同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挂号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赋予其效能。不然,即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余某与刘某在诉讼前所到达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约好,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或许两边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可能在产业切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退让。《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在契合所附条件时收效。”
因而,假如夫妻两边在诉讼离婚前签定的产业切割协议是对两边在离婚之后产业的处理,那么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收效,对两边不发生法令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根据。可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子时可将之作为产业处理的参阅。
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切割产业不会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假如离婚协议中对产业进行了均匀切割,最终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定。这种景象并不标明协议关于离婚的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但恰恰能阐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产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切割产业。综上,听讼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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