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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应当为谁享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0:17
技术咨询合同实行过程中,受托人在对托付人供给的数据、资料和布景资料进行研究剖析、证明时,可能会发生出新的技术效果;托付人依据受托人供给的咨询陈述,在剖析、证明的基础上,也可能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效果。新的技术效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行合同责任之外派生完结的或许后续开展的技术效果。处理这类技术效果的归属和共享的基本原则是:
一、谁完结谁具有。假如该技术效果是由受托人使用托付人供给的技术资料和作业条件完结的,就应当由受托人享有该技术效果;假如该技术效果是由托付人使用受托人的作业效果完结的,就应当由托付人享有该技术效果;
二、答应受托人和托付人对技术效果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好。假如受托人和托付人在合同中约好了技术效果的归属的,则按照该约好确认技术效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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