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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金银首饰离婚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3:27

导读:妻子婚后花重金买首饰,老公提出离婚,但这些金银首饰怎么处理,却成了难题。根据《婚姻法》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莫非这些用夫妻产业购买的个人运用的金银首饰便是个人产业吗?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婚后置办的宝贵首饰,虽属个人运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激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分配。
案情:
陈伟说,2001年,他与家住新洲徐古镇的初中同学李小丽成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伟去广州打工,一切收入均寄回家中给妻子保管。妻子李小丽爱美丽,几年下来买下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本年5月,陈伟回家发现家中几乎没有存款,问询后才知,本来妻子把大部分积储买了首饰。为此,陈伟与妻子发作争持,尔后两人联系一向不好,并决议协议离婚。
陈伟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小丽平分这些首饰,但李小丽却以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产业,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念】
根据《婚姻法》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这些首饰中李小丽“专用的日子用品”,即一些最常常运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小丽的个人产业予以尊重。
但一起“专用的日子用品”的价值首要表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别它的根据是,他人在运用这些物品时,无法表现物品的首要价值。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婚后置办的宝贵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轿车等日子、生产资料,虽属个人运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激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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