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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0:24

《担保法》规则,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国
际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规模内供给确保。因而,依据法令规则,除非有特别景象,不然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确保人为别人供给担保。
乡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不属于上述制止规模,它们依法能够作为确保人,在实践中它们为别人借款供给确保担保的景象也层出不穷,这种景象多为八、九十年代乡村为扶持乡民个人开展果场、电厂等承包运营或办厂等私营企业,从而来开展乡村经济建设而为的一种行政性行为。这种确保行为的呈现不违背法令规则,却存在许多坏处。乡民委员会是一种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它具有必定的主体资格,但它并非营利性安排,也无独立产业;而村经济联合社与乡民委员会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它虽有必定的注册财物,但经济实力也很有限。
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债权人要求确保人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乡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底子就不乐意承当确保职责,由于它们其时作为确保人签下合同,仅仅是为了能帮乡民贷出金钱,心理上底子就没有要在乡民运营失利时为其归还借款的计划;
其次,法院一般不会去强制执行作为确保人的乡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的产业;
再者,乡民委员会没有独立产业,而经济联合社也仅仅一个“空架子”,即便采纳强制执行办法,乡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也没有多少产业可供执行,最终仍是债权人吃亏,这种借款金钱都成了死帐、呆帐,形成国有财物的丢失。
因而,乡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担任确保人的作法仅仅留于方式,并没有本质含义,使得确保也失掉其应有的成效,法令的威信在这里也大打折扣。关于这种底层安排扶持经济的作法,笔者以为应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法,《担保法》也应将乡民委员会归入不得为借款确保人的领域,制止它们为别人借款供给确保担保;而对经济联合社供给的借款确保也应加以必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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