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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0:20
发布部分: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法令〉等十三件法规的决议》第2次批改依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法令〉等十二件法规的决议》第三次批改依据2006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厦门市企业挂号管理法令〉的决议》第四次批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挂号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遵从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企业挂号为企业法人挂号和经营挂号。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企业法人挂号。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经营挂号。    第三条 施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处理企业法人挂号或许经营挂号。    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企业挂号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机关)。挂号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五条 厦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对企业施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企业直接向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经挂号建立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    第七条 请求处理企业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文件的真实性担任。挂号机关应当对请求文件是否完全、是否契合法定方式进行检查。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对请求文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许挂号机关以为需要对请求文件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挂号机关依法予以核实。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八条 建立企业,由投资者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投资者人数在二人以上的由整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九条 建立企业应当向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人能够一次提出一至三个称号,挂号机关依照申报称号的次序审阅。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二)投资者的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挂号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核准或许驳回的决议。挂号机关决议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决议驳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企业在建立挂号之前有必要报经相关职能部分批阅或许答应的,应当以挂号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称号处理批阅或许答应手续。    第十一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称号保存期为六个月,保存期内,不得转让或许用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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