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6:35
【行政补偿程序】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问题
(一)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补偿请求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开始检查,假如经检查以为该请求书契合行政补偿条件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决议受理并告诉补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实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书的开始检查首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请求是否契合行政补偿的要件;
2)请求书的内容和方法是否契合要求;
3)请求人所要求补偿的危害是否确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托付的安排或个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形成;
4)补偿请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补偿是否归于国家补偿法所规则的补偿规模。
假如通过开始检查,上述要求均已到达,则应决议立案处理,并告诉补偿请求人。假如发现下列状况,则应另行处理:
1)请求书的内容、方法有缺漏,应奉告请求人予以弥补;
2)假如请求人不具有行政补偿请求人资历,应奉告由具有行政补偿请求人资历的人请求;
3)行使补偿请求权已超越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奉告补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书之后,经检查以为补偿请求契合条件的,应告诉补偿请求人,并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议。逾期不予补偿或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1.补偿义务机关处理请求的期限。国家补偿法规则,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议。
2.补偿义务机关处理补偿的内容。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补偿法提出补偿计划。计划的内容包含:补偿方法、补偿数额、核算数额的根据和理由、实行期限等。
3.补偿处理不成。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呈现下列景象,视为处理不成:
1)补偿义务机关对补偿请求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计划不予施行的;
2)补偿请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的计划有贰言的,包含对补偿方法、金额、实行期限有不同定见的。处理不成,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偿请求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一)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补偿请求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开始检查,假如经检查以为该请求书契合行政补偿条件的,补偿义务机关应决议受理并告诉补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实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书的开始检查首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请求是否契合行政补偿的要件;
2)请求书的内容和方法是否契合要求;
3)请求人所要求补偿的危害是否确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托付的安排或个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形成;
4)补偿请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补偿是否归于国家补偿法所规则的补偿规模。
假如通过开始检查,上述要求均已到达,则应决议立案处理,并告诉补偿请求人。假如发现下列状况,则应另行处理:
1)请求书的内容、方法有缺漏,应奉告请求人予以弥补;
2)假如请求人不具有行政补偿请求人资历,应奉告由具有行政补偿请求人资历的人请求;
3)行使补偿请求权已超越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奉告补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行政补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书之后,经检查以为补偿请求契合条件的,应告诉补偿请求人,并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议。逾期不予补偿或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1.补偿义务机关处理请求的期限。国家补偿法规则,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议。
2.补偿义务机关处理补偿的内容。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补偿法提出补偿计划。计划的内容包含:补偿方法、补偿数额、核算数额的根据和理由、实行期限等。
3.补偿处理不成。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呈现下列景象,视为处理不成:
1)补偿义务机关对补偿请求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计划不予施行的;
2)补偿请求人对补偿义务机关的计划有贰言的,包含对补偿方法、金额、实行期限有不同定见的。处理不成,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补偿请求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