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1:16
定金、违约金与违约危害补偿的适用
合同法中有三“金”:即定金、违约金和违约补偿“金”(违约丢失)。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合同法有较清晰的规则,该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运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即定金和违约金不能一起适用;对违约金和违约危害补偿的适用,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则,该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违约金条款与违约危害补偿能够并用,但以找齐为准则。在详细办案过程中,假如合同两边既约好定金和违约金,一起又因违约形成丢失,该怎么适用?本文谨从合同法原理和“三金”的性质下手予以剖析。
违约危害补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和根据合同的约好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危害补偿准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赏罚性。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必要补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悉数丢失。但也有少量例外情况,诈骗违约行为具有赏罚性便是例外情况,但这不是危害补偿的一般准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首要具有补偿性特征,一起兼有赏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从这条能够看出,建议违约金时,能够丢失额作为要求添加或许削减的法定根据。因而,违约金首要表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丢失时,违约金就具有必定的赏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或许合同的规则,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含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解约好金还有证约好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赏罚性规则,意图在于催促当事人正确、活跃行使权力。
经过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危害补偿金、违约金与定金是三种不同的职责方式。为了保护公正、等价的买卖次序,避免权力人得到过多的额定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则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一起运用,只能挑选其一的做法,从法令上清晰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一起运用。一起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则了违约金能够与危害补偿并用,并有必定的约束。但没有规则定金与危害补偿能否一起运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契合《合同法》原理的,由于二者是彼此独立的职责方式,从法令实践中看,已有许多事例支撑了这种观念。在实践过程中,当丢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这既补偿了丢失,又具的必定的赏罚作用;当不存在丢失时,可只要求定金,这时仅是对违约方的赏罚;当丢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补偿总额以不超越丢失额为约束。这就表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这时也可仅要求补偿丢失,与并用作用相同。
合同法中有三“金”:即定金、违约金和违约补偿“金”(违约丢失)。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合同法有较清晰的规则,该法第116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运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即定金和违约金不能一起适用;对违约金和违约危害补偿的适用,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则,该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违约金条款与违约危害补偿能够并用,但以找齐为准则。在详细办案过程中,假如合同两边既约好定金和违约金,一起又因违约形成丢失,该怎么适用?本文谨从合同法原理和“三金”的性质下手予以剖析。
违约危害补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丢失,依法和根据合同的约好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危害补偿准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赏罚性。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必要补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悉数丢失。但也有少量例外情况,诈骗违约行为具有赏罚性便是例外情况,但这不是危害补偿的一般准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实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首要具有补偿性特征,一起兼有赏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从这条能够看出,建议违约金时,能够丢失额作为要求添加或许削减的法定根据。因而,违约金首要表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丢失时,违约金就具有必定的赏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令或许合同的规则,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含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解约好金还有证约好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赏罚性规则,意图在于催促当事人正确、活跃行使权力。
经过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危害补偿金、违约金与定金是三种不同的职责方式。为了保护公正、等价的买卖次序,避免权力人得到过多的额定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则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一起运用,只能挑选其一的做法,从法令上清晰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一起运用。一起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则了违约金能够与危害补偿并用,并有必定的约束。但没有规则定金与危害补偿能否一起运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契合《合同法》原理的,由于二者是彼此独立的职责方式,从法令实践中看,已有许多事例支撑了这种观念。在实践过程中,当丢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这既补偿了丢失,又具的必定的赏罚作用;当不存在丢失时,可只要求定金,这时仅是对违约方的赏罚;当丢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补偿总额以不超越丢失额为约束。这就表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这时也可仅要求补偿丢失,与并用作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