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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有什么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5:56
优先权的效能
所谓“优先权”是指请求人在一个国家第一次提出请求后,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国家请求维护,这一请求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请求的请求日提出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第的规则,请求人自创造或许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请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许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请求的,按照该外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或许按照彼此供认优先权的准则,能够享有优先权。请求人自创造或许实用新型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专利请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请求的,能够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能首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请求不具备专利性。
(2)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请求主题相同的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揭露宣布或许揭露运用,不论是请求人自己所为仍是第三人所为,都不危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请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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