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21:17
相关法令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经过文字、声响、形象等方式体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私运淫秽物品到达下列数量之一的,归于私运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一)私运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私运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私运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私运淫秽相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私运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
私运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运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许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运用特种车进行私运等严峻情节的,归于私运淫秽物品罪“情节严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私运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经过文字、声响、形象等方式体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私运淫秽物品到达下列数量之一的,归于私运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一)私运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私运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私运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私运淫秽相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私运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
私运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运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许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运用特种车进行私运等严峻情节的,归于私运淫秽物品罪“情节严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私运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