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6:12
发布部分: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成人发[2001]25号(2001年10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赞同,2001年12月7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成人发[2001]25号《布告》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安排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债款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员工入股构成,员工股东协作劳作、民主处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股东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享有财物获益、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处理者等权力;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当职责。 第五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享有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法人财产权,以其悉数财物对企业债款承当职责,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当民事职责。 第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经营处理权由股东按照本法令和企业规章规则行使。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管任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挂号和处理。 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有必要恪守职业道德,承受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分为建议建立和改制建立。 建议建立,是指两名以上作为建议人按本法令而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 改制建立,是指对现有企业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则进行清产核资、清楚产权和财物评价承认后,按本法令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九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应经原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赞同,并经有关部分赞同。 第十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员工股东不少于二人; (二)有符合规则的企业称号和企业规章;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四)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 (五)有相应的安排机构; (六)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一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钱银出资,也可以用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越股份协作制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选用高新技能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按照本法令拟定企业规章。企业规章对企业、整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规章规则,并依法挂号。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归于法令、法规约束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赞同。 第十三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称号和居处;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股东名字或许称号; (四)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及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权力和责任; (六)股权设置及处理方法; (七)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的工资标准; (九)收益分配及亏本分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