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强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0:21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中婚内强奸现象很多存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清晰的法令标准,司法的不确定要素大大添加,对是否立法国内外学术界也无所适从,本文经过对婚姻的道德查询、宪法的人权保证、以及对现行刑法标准的剖析来证明对婚内强奸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处分的基本原则。关键词:婚内强奸、婚姻、人权、强奸罪一、婚内强奸现象的存在据查询,在香港发现受家庭优待的妇女中有93%曾遭受老公的性优待,其间包含威胁性交及仿照色情影片进行性行为,部分妇女现已忍耐老公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1]在美国,大约有10%―14%的妇女婚内被强奸。在我国大陆,1989年―1999年进行的“性文明”查询标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老公逼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查询总数的2.8%,受害妇女的肯定人数有几百万之多。[2]就区域而言,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已婚妇女的查询标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作的,北京的一份查询发现,43.3%被老公殴伤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糟蹋。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对一同诉讼离婚期间,老公违反妻子志愿,运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案子作出了一审判定,该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则,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延期3年履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3]这是新刑法施行以来上海判定的榜首例婚内强奸案。2000年6月6日,安徽凤阳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老公)在未进行婚姻登记,仅依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的情况下,妻子因老公性格粗犷等原因,回绝与其同房,被告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系,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2000年3月23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一同类似于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罪名不建立的一审判定。[4]以上案例证明,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老公违反妻子志愿,强制与其发作性行为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跟着社会文明的前进,经济的开展以及妇女本身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内强奸”的这一家庭内的暴力行为被越来越多的揭穿出来,也引发了法令界与社会的重视。二、婚内强奸的国内外视界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各国依据各自不同经济开展情况,政治文化背景作出了不同的规则:(一)清晰规则老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德国刑法典》第117条规则:“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当即风险,钳制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行为者,处两年以下自在刑。”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则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泰国刑法第276条清晰规则强奸罪的对象是“爱人以外之妇女”。其理论基础是,婚姻联系是一种根据两边合意的民事契约联系,婚姻联系的树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许诺,即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责任,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在合法婚姻联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二)清晰规则婚内强奸能够构成强奸罪。美国新泽西洲刑法“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迈、无性才能或许同被害人有婚姻联系而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该洲在1981年初次对一同婚内强奸案作出了有罪判定。印度刑法典也规则: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老公逼迫其性交能够建立强奸罪。此种立法在国际立法史上并不多见,但跟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类似于美国新泽西的立法似漫山遍野般不断涌现,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特拉华、愉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洲也有相类似的立法。1992年,英国上议院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老公能够对妻子犯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