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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及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9:43
本文所说的行政诉讼中的三类人是指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表人。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规模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间,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履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除诉讼参与人以外,还包含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规模比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规模更为广泛。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详细行政行为发作胶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子审理成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束缚的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权利义务发作胶葛。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差异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3)与案子审理成果有直接的或许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束缚。
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位置及类型
诉讼代表人是司法解释所确认的一项新制度。就诉讼位置而言,诉讼代表人兼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两层特点。
1、从类型来看,诉讼代表人能够分为:
(1)安排的代表人和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2)推选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
(3)单一的代表人和多个代表人等。
2、诉讼代表人的景象有:
(1)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合伙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核准挂号的字号为原告,由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其他安排的首要担任人作为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安排提起诉讼的,由该安排的首要担任人作诉讼代表人;假如没有首要担任的人,能够由推选的担任人作诉讼代表人。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一方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假如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诉讼代表人的,则由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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